各县区医保分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相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压实检查检验项目价格,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推进地区间医疗服务价格水平相对均衡,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六批)的通知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在榕省属公立医院连续动态血糖监测等部分检查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闽医保〔2025〕65号)文件要求,经研究,现就调整莆田市公立医疗机构连续动态血糖监测等部分检查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连续动态血糖监测项目价格;用药指导的基因检测项目设立结核分枝杆菌及利福平耐药基因核酸检测、结核分枝杆菌耐药基因检测2个分项,实行区分定价;各类病原体核酸测定项目设立结核分枝杆菌核酸检测分项予以定价(具体详见附件1)。停用连续动态血糖监测(72小时后,每增加1日)项目(具体详见附件2)。价格调整后,医保支付政策保持不变。
二、各县区医保分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相关科室要高度重视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工作,依据价格管理权限,于2025年10月15日起执行新的价格水平。
三、各县区医保分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相关科室要加强调价政策实施的跟踪监测,密切关注调价前后项目服务量和总费用的变化情况,强化相关费用审核监管,防范同类可替代项目服务量激增,防止设备耗材迭代后以申报新增项目等形式变相回潮。
四、各县区医保分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相关科室应按要求及时做好医保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工作,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就医待遇。各医疗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做好本单位收费系统的维护与更新工作,并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之前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莆田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