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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湘潭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麻醉等四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25 10:4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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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麻醉等四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湘医保发〔2025〕57号)要求,对我市现行麻醉、产科、血液、妇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项目规范和价格核定,同步实施湘潭市2025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规范和定价

  全市新增麻醉类项目27项、产科类项目45项、血液类项目15项、妇科类项目98项,同步制定一类价格、二类价格、三类价格的全市最高指导价,达到一级及以上的基层卫生医疗机构按三类价格标准执行,其他的原则上按三类价格标准的80%执行,废止现行麻醉类项目16项、产科类项目37项、血液类项目21项、妇科类项目124项,修订3个麻醉项目、1个妇科类项目、1个产科类项目和手术治疗的大类说明。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麻醉、产科、血液、妇科类医疗服务,遵照新的价格项目收取费用。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所定价格属于最高限价,医疗机构不得上浮,可自行下浮,下浮不限。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承诺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价格水平,并按照医保协议约定其收付费标准。  医保支付政策按照新规定执行,有关项目价格、废止、修订及医保支付政策详见附件。

  二、规范项目执行

  (一)项目兼容。医疗机构的医疗技术创新改良,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采取“现有项目兼容”的方式简化处理,按照对应的立项指南项目执行。

  (二)价格构成。政府指导价已涵盖服务产出所需的各类资源消耗,价格构成已列明的各项成本消耗与基本物耗不得另外收取费用;同时价格构成中包含,但个别临床实践中非必要、未发生的,无需强制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减计费用。

  (三)可收费医用耗材。除基本物质资源消耗以外,立项指南落地前价格项目除外内容的可收费医用耗材,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

  (四)加收项目。实际应用中,同时涉及多个加收项的,以项目单价为基础计算各项加/减收水平后,求和得出加/减收金额,其中项目单价含时长加收。同一序列的加收项,例如“01会阴裂伤修补(限3-4度)”和“02宫颈裂伤修补”不重复收费;不同序列的加收项,例如“01儿童加收”和“11危重患者加收”可以同时收取。加收项两位编码第1位相同的,视为同一序列。

  (五)其他。1.进行联合麻醉时,2小时内主要麻醉按全价计费,辅助麻醉按定价的50%计费;2小时后只按主要麻醉进行时长加收。2.分娩镇痛不得与椎管内麻醉同时计费,但顺产失败转剖宫产术除外。剖宫产过程中开展的麻醉操作视同第二次麻醉,重新计算麻醉时长,一是若重新穿刺、置管或变更麻醉方式,按对应的麻醉收费项目原价收取麻醉费用,可另行收取对应麻醉及相关操作、耗材费用;二是若仅在原硬膜外置管中调整剂量,2小时内按“椎管内麻醉”项目价格的50%计费,“每增加1小时加收”等加收标准仍按“椎管内麻醉”项目说明栏中的标准执行。3.麻醉计费时间应结合麻醉监测记录,从麻醉开始至麻醉结束(含麻醉恢复室复苏阶段),计费时间从实际实施麻醉开始,到撤除麻醉监测系统结束。

  三、有关要求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跟踪监测,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有序完成立项指南落地和调价工作,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和价格行为,强化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密切关注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强化基金监管,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有效使用。

  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认真做好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示和政策解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5年12月3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湘潭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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