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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关于进一步做好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申请受理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办〔2024〕10号)

发布时间:2024/7/8 14:2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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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市、区医保局,城区分局,市医保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江苏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苏医保规〔2023〕3号)有关规定,就医药机构定点申请受理、评估和验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经办机构核查医药机构是否满足“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应当结合医药机构的许可证件、执业医师药师在本机构的注册时间、医药机构营业票据等综合判定。涉及搬迁的医药机构,应当满足在现址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二、经办机构核查医药机构是否具备符合医保要求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直接结算能力,应当将“电子处方平台接入情况(除护理院)”、“医保码全流程应用”、“电子发票”、“智慧医保刷脸业务终端应用”等纳入核查项目。

    三、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保基金收支等情况,按照供需平衡、鼓励竞争的原则,经办机构可以通过组织医药机构协商谈判等方式,考查医药机构负责人、医保管理负责人相关医保管理知识的掌握程度,择优与其签订医保协议。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本通知,明确具体实施细则。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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