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保局、卫健局,市医保基金中心(含监测中心),各公立医疗机构,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九医院:
为落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闽医保〔2022〕81号)规定,为持续优化医疗服务收入结构,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比价关系,经研究,决定有升有降动态调整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含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九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项目价格
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突出重点、有升有降”的原则,提高技术劳务占比高的手术、治疗、护理类等项目价格(详见附件1),降低物耗为主的检查检验类项目价格(详见附件2),进一步理顺比价关系,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确保群众负担总体稳定、医保基金可承受、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可持续。价格调整后,医保支付政策保持不变。
二、相关工作要求
(一)市医保中心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的维护与更新工作,并将规范整合后的价格项目上传至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子系统。市医保中心和各县(区)医保局要加强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要开展政策实施跟踪监测,强化相关费用审核监管,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有效使用。各县(区)卫健局要督促医疗机构提供质价相符的医疗服务,进一步规范诊疗行为。
(二)各相关医疗机构要加强院内收费管理,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规范收费行为;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做好本单位收费系统的维护与更新工作。
本通知自2025年12月10日起执行。以往有关价格项目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医保、卫健部门。
漳州市医疗保障局 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