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处室、分局、直属单位,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康复病例实行复合付费的通知》(苏医保发〔2024〕12号)精神,保障参保群众康复医疗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重症神经、骨骼及肌肉康复,重症脊髓损伤康复和重症功能障碍康复3类康复病组(种)实行重症康复DRG付费。现将相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病例范围
对生命体征趋向基本稳定,但临床病情仍有波动,存在肢体功能障碍,伴有较为严重的合并症或并发症的患者,重点进行功能障碍的康复治疗及对症支持治疗的重症神经、骨骼及肌肉康复,重症脊髓损伤康复和重症功能障碍康复3类病例,实行重症康复DRG付费。
二、入组条件
严格执行省医保局文件明确的重症康复DRG入组条件,将主要诊断分别符合相关主诊规定(附件1、2、3),同时有3个及以上规定的功能障碍(附件4)和2个及以上严重并发症或合并症(附件5),且主要诊断、功能障碍诊断、严重并发症或合并症不重复的病例纳入相应重症康复病例DRG分组。
三、付费标准
根据省医保局重症康复病组分组标准,采用全市DRG付费定点医疗机构近三年(2021年—2023年)符合条件的病例数据,按1:2:7比例测算确定基准点数(附件6)。各病组级别差异系数继续按卫健等级、价格收费等级等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共分为6个等级,分别为市三甲(三级收费)、三级其他、二甲、二乙、二级其他、一级。
四、其他
本次测算结果应用于2024年1月1日之后我市DRG付费定点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重症康复住院病例,如遇国家及省分组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0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