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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关于做好产科类医疗服务项目整合和价格调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3/16 17: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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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市医保基金核查中心,市属公立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护理类、临床量表评估类和产科类医疗服务项目整合和价格调整的通知》(鄂医保发〔2025〕31 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保支付类别的通知》(鄂医保发〔2025〕37 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随州市三价区的实际,经过价格调查并上报省医保局,结合《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武汉等地护理类、临床量表评估类和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的回复意见》,制定了随州市新增护理类、临床量表评估类、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因省医保局护理类、临床量表评估类支付类别执行时间延期,此次随州市仅下发产科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支付类别,护理类、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支付类别随泌尿系统透析类和器官移植类一同下发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价格项目

    规范整合 30 项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同时在全省废止34 项对应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纳入“基本物耗”的耗材不得另外收费,其他可收费耗材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

    二、制定目标价格

    依据省局下发的新旧项目映射关系表,筛选平移医疗服务项目,原价格低于省局最高限价的,按照原政府指导价执行,确保价格稳定。落实省局各地区价差原则,随州属于第三价区,主项目在省局最高限价的基础上下浮 20%(对价格矛盾比较突出的部分产科项目下浮 12%),确定为我市三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二级医疗机构在三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浮 10%、一级医疗机构在三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浮 20%,体现分级诊疗要求。扩展项价格与主项目同价。加收项在省局最高限价基础上下浮 10%确定为我市三级医疗机构加收项收费标准,二级医疗机构在三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浮 10%,一级医疗机构在三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浮 20%。涉及到具体项目价格收费标准时,对 10 元以上(含)的四舍五入取整,10 元以内的保留一位小数。

    三、有关工作要求

    医疗机构要及时更新院内信息系统数据,准确映射价格项目,切实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执行对应的指导价时不得上浮,下浮不限,严格执行价格公示、“一日清单”和价格投诉处理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医保、卫健部门要加强跟踪监测,密切关注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开展以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情况。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本通知自 2025 年 10 月 10 日执行,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随州市医疗保障局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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