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医疗保障局、各功能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各有关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二批)的通知》(鲁医保发〔2024〕46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现将开展第二批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二批治理项目范围
糖类抗原测定、癌胚抗原测定、甲胎蛋白测定、细胞角蛋白19片段测定、胃泌素释放肽前体测定、神经元特异性烯醇化酶测定、鳞状细胞癌相关抗原测定、总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测定、游离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测定、复合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测定。
二、治理要求
(一)附件所列相关项目价格为治理后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的最高价格。
(二)各区县医保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指导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及时做好项目价格衔接。
(三)要密切关注治理后项目服务量和总费用的变化情况,防范同类可替代项目服务量激增,防止设备耗材迭代后以申报新增项目等形式变相回潮。
三、其他事项
(一)各区县医保部门要做好政策落地实施的跟踪监测,确保政策落地实施。
(二)各公立医疗机构应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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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