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6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关于放射治疗类、心血管系统类、妇科类和器官移植类等4批次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精神,按照《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放射治疗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5〕35号)要求,对我市放射治疗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整合并制定政府最高指导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公布放射治疗类项目15项、心血管系统类项目129项、妇科类项目85项、器官移植类项目12项及各加(减)收、扩展项目等4批立项指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1-4)。
将除基本物质资源消耗以外的,属于立项指南落地前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除外内容的一次性使用耗材等,整理为可收费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清单(详见附件5)。
同步废止现行放射治疗类等4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6-9),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此类医疗服务,按照新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取费用。
二、制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
制定放射治疗类等4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政府最高指导价(详见附件1-4)。各公立医疗机构可在不高于政府最高指导价的范围内,根据服务项目成本情况、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具体价格,不得上浮,下调不限。
三、加强综合管理
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
本通知自2026年3月30日起执行,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反映。
珠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