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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关于开展门诊统筹(含门诊慢性病)用药定点零售药店遴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6/4 10: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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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师市各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关于做好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管理的通知》(新医保发〔2024〕61号)《关于印发〈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含门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遴选规程(试行)〉〈自治区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遴选规程(试行)〉的通知》(新医保规〔2023〕1号)要求,结合师市实际,拟在伊犁州友谊医院开发区分院周边遴选1家门诊统筹(含门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遴选条件

    1.已纳入师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管理1年以上(含1年),协议期内无中止医保服务协议的情形;

    2.设置门诊统筹(含门诊慢性病)药品专区,主要用于药品存储、销售、药学服务、病人服务等,对所销售的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3.符合国家GSP对于冷链药品管理的要求;

    4.经营药品种类能够满足参保患者用药需求;

    5.符合《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关于药械价格与集采的规定;

    6.按照《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医保电子处方中心定点医药机构接入规范》要求,完善电子处方流转信息系统建设,能够实现与定点医疗机构电子处方顺畅流转;

    7.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药师,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并签订劳动合同。

    二、遴选程序

    (一)申报受理

   受理时间:2026年6月4日—2026年6月12日

    受理地址: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稽核风控科(可克达拉市镇江西路567号医保局408室)

    联系电话:0999—8182400

(二)申报材料

    1.《第四师可克达拉市门诊统筹(含门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申请表》(附件1);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3.房屋权属证书或租房协议书,药店平面布局图;

    4.职工花名册(附件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专职负责人、联络人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医保门诊药品价格及供应清单(附件3);

    6.药品采购销售、信息系统及监控视频系统、全程冷链物流及设备清单等符合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资格评估

    经办机构将于申报结束后的7日内对申请门诊统筹(含门诊慢性病)用药定点的零售药店进行资格评估,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实地检查。

    (四)实地评估

    对资格评估合格的,经办机构将于10日内组织评估小组对申请门诊统筹(含门诊慢性病)用药定点的零售药店进行实地评估。

    (五)结果公示

    实地评估后,经办机构将对评估合格的零售药店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师市门诊统筹(含门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

第四师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6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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