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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关于印发《黄冈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2024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2/7 1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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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加强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促进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化、规范化,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我局在《黄冈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2020版)的基础上,结合近几年省、市物价部门出台的相关文件,整理出《黄冈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2024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现就做好相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黄冈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2024版)中的价格为全市最高限价,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二、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的编码、名称、项目内涵提供医疗服务,根据医疗机构等级,分别按三、二、一级价格执行,确保质价相符。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医疗机构应当科学核算医疗服务项目成本,综合考虑项目技术难度、风险程度、市场供求及质量状况等因素,合理制定价格,并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相对稳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应当严格执行项目规范,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说明等。

四、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已按《湖北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鄂价农医〔2015〕169号)文件规定备案的,按备案价格执行;未按(鄂价农医〔2015〕169号)文件规定备案的,按《黄冈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2024版)床位费标准执行。

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按《省医保局、省卫建委关于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鄂医保发〔2019〕56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各级医疗机构应该强化内部管理,加强政策宣传和提高服务水平。要严格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度。

七、本通知从2024年3月1日起执行。既往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和省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至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黄冈市医疗保障局

黄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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