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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关于2025年10月定点医药机构动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1/18 16:3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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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各有关定点医药机构:

    为加强我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0号)和《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现决定对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有关事项予以动态调整。

    一、新增定点

    北京通州梨园恭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11家医药机构已具备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服务的条件,符合新增定点医药机构的相关规定,现决定将上述11家医药机构纳入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签订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见附件1)。

    请相关医保经办机构督促上述医药机构及时签订协议,签订协议后,要认真执行北京市医疗保障规定,落实协议的各项条款,切实为参保人员提供规范、优质、便捷的服务。

    二、信息变更

    北京市宣武中医医院等35家定点医药机构申请信息变更,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现决定对上述35家定点医药机构有关信息予以变更(见附件2)。

    三、中止协议

    北京市朝阳区健生养老院医务室等2家定点医药机构因不能继续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申请中止协议,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现决定对上述2家定点医药机构中止协议(见附件3)。

    中止协议后,上述定点医药机构将不再承担医疗保障任务,参保人员在上述医药机构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四、解除协议

    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西冉社区卫生服务站等5家定点医药机构因已注销等原因,申请解除协议。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对上述5家定点医药机构解除协议(见附件4)。

    解除协议后,上述定点医药机构将不再承担医疗保障任务,参保人员在该医药机构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五、签订“互联网+”医保服务补充协议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七三一医院 北京航天医院等2家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并通过信息系统业务验收,上述2家定点医疗机构符合“互联网+”医保服务条件,签订《〈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互联网+”医保服务补充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障“互联网+”医保服务(见附件5)。

    六、协议处理

    北京市昌平区中医医院违反《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及医疗保障相关规定。根据《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给予北京市昌平区中医医院违约通告处理(见附件6)。

    七、取消黄牌警示

    北京昌平谦爱门诊部申请取消黄牌警示,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检查,认为北京昌平谦爱门诊部整改后符合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的条件,现决定取消对北京昌平谦爱门诊部的黄牌警示(见附件7)。

    本通知自2025年11月19日起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2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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