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财政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辽宁省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辽医保发〔2024〕13号)、《关于修订<关于规范辽宁省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明确市级医疗服务项目与价格
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我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附件1);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二、明确市级待遇政策
我市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本市或省内异地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就诊时,均单独设置辅助生殖结算类别,不设起付标准,实行按项目单独支付,执行全省统一待遇标准,并提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葫芦岛市医疗保障局葫芦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葫芦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葫芦岛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