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医疗保障局、各功能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市直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支持医疗机构创新发展,根据《关于公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医保发〔2024〕26号)文件精神和我市实际,现公布部分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可单独收费一次性医用材料。
一、附件1所列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我市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价格,其他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下浮,确定实际执行价格,所列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
围。其他相关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附件2为全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医疗机构制定试行价格,试行期1—2年。试行期满后,对经评审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医疗保障部门制定价格,未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继续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
三、附件3为全市新增及修订可单独收费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各区县局要指导相关公立医疗机构根据本通知规定,做好政策衔接;及时在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医疗服务价格子系统中更新相关项目及价格,并做好政策落地实施的跟踪监测。
五、各公立医疗机构应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自觉接受群众和有关部门监督。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日照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