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不断增长的城乡居民对基本医疗保障的需求,夯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基础,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4号)要求,结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和缴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61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640元。各级财政补助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二、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国家人均最低缴费标准执行,由每人每年35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80元,在2023年第四季度开展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时执行,实施至2024年12月31日。
茂名市医疗保障局 茂名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202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