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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中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3/20 15: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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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302号)文件精神,为大力推动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的执行范围为统账结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全体参保单位、参保人。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工伤残退职工、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残疾军人、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以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达到《中山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缴费年限(不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一次性缴费人员)的统账结合职工医保参保人同步实施。

  二、降费标准

  阶段性降低统账结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0.5个百分点。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缴费费率由7.8%(含生育保险)下调至7.3%(含生育保险),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4.5%,个人缴费费率为2.0%,生育保险缴费费率0.8%。

  三、实施时间

  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实施期限自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政策执行期间,若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剔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时,由中山市医疗保障局另行发文停止执行。国家和省另有相关政策安排时,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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