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疗保障局各直属分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眼科等6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的通知》(辽医保〔2025〕61号)文件要求,规范整合我市现行眼科、心血管系统、口腔、耳鼻喉科、骨骼肌肉系统和神经系统6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明确价格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医疗服务项目与价格
(一)规范医疗服务项目。规范眼科、心血管系统、口腔、耳鼻喉科、骨骼肌肉系统和神经系统6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共723个(附件1),取消“人工泪管置管费”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眼科、心血管系统、口腔、耳鼻喉科、骨骼肌肉系统和神经系统6类医疗服务收费应遵照相应的价格项目执行。
(二)统一完善价格管理。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属于最高限价,下浮不限;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二、相关要求
(一)加强价格管理。各医疗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眼科、心血管系统、口腔、耳鼻喉科、骨骼肌肉系统和神经系统6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政策平稳落地。
(二)强化运行监督。市医疗保障局各直属分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要及时调整完善信息系统,加强对政策实施情况的跟踪监测。
(三)规范价格行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临床诊疗规范和价格政策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落实好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
本通知自2026年5月21日起执行。我省和我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