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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钦州市医疗保障局转发《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开展部分康复住院病种按床日付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7/1 11: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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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组织人社局,各县(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市直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开展部分康复住院病种按床日付费工作的通知》(桂医保规〔2024〕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就相关事宜明确如下,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我市康复床日付费标准暂按照自治区标准执行(详见下表)。

钦州市康复床日付费标准

单位:元/日

发病时间

甲级

乙级

丙级

≤40分

45-60分

65-75分

60天以内

750

500

300

61-120

600

400

300

121-180

500

300

200

181-365天

300

300

200

注:发病时间从第一次发病入院治疗时间算起

    二、开展康复住院按床日付费的定点医疗机构,需提供具备开展康复医疗服务资质的证明,含执业许可、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床位数等相关材料,送市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三、医疗机构要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在诊疗服务过程中不得故意曲解医保政策,如因此造成参保人员投诉或社会舆论的,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钦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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