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医保发〔2024〕21号)和《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的通知》(黑医保发〔2024〕7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拓展异地就医免备案服务范围
为提高参保群众享受医疗保障服务的便利度和满意度,扎实办好医保领域可感可及的民生实事,自即日起我市城乡居民比照职工医保开通自行转诊省内住院免备案,按照我市城乡居民异地临时就医相应比例报销。已实行“免备案”的事项,按原规定执行。
二、规范异地就医备案管理
(一)严格异地就医备案材料审核
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包括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严格按照《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版)》规范备案材料。各县(市)医保经办机构要严格规范备案材料,加强异地就医备案材料审核,线下备案应即时办结,线上快速备案应确保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1.长期异地所需材料为: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居民户口簿(“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长期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我市规定的人员,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居住证等相关证件。具体分为以下几类:
①职工医保退休人员或达到60周岁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异地定居,取得当地有效居住证件。
②未满18周岁参保人员因监护人外出务工,随监护人长期异地居住且无法在当地参保的,监护人在当地取得有效居住证件。
③外出农民工和就业创业人员,提供就业地有效居住证件或工作单位证明。
④异地高校在读大学生,提供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
(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凭证或异地工作劳动合同。
2.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所需材料为:
转诊转院单、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二)明确异地就医备案有效期
长期异地备案长期有效,6个月内不得取消或变更;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有效期为6个月,可随时取消,备案有效期内可在备案地多次就诊并享受直接结算服务。
三、及时完善异地就医结算报销政策
自2025年4月1日起,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异地转诊、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调整至1000元(不区分医疗机构级别),报销比例较市内相同级别医疗机构下降20个百分点;异地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调整至1200元(不区分医疗机构级别),报销比例较市内相同级别医疗机构下降28个百分点。
职工医保政策按现行文件执行。
四、切实做好对异地就医费用的审核和协查工作
各县(市)医保部门要加强异地就医费用日常审核,将异地就医人员纳入本地同质化管理,相关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纳入本地智能审核和核查检查范围,同时要完善费用协查工作机制,及时追回违规费用。
五、其他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医保部门要提升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切实提高对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视,统筹谋划、精心组织,按照要求,稳妥有序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二)确保稳慎推进。各县(市)医保部门要认真开展基金运行监测分析评估,强化风险研判,建立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妥善处理好调整前后的政策衔接。如遇重大情况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报告。
(三)营造良好氛围。强化宣传引导,主动做好政策解读,用群众“听得懂、看得清”的方式把政策讲明讲透,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佳木斯市医疗保障局佳木斯市财政局
202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