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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关于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宣传发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9/27 11: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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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4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医保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3〕138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粤医保函〔2021〕333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发布〈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9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政府全额资助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茂人社〔2018〕11号)和《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茂府规〔2022〕5号)等,为做好2024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宣传发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突出宣传主题。根据国家和省开展基本医保全民参保计划集中活动有关要求,每年9月份我市将围绕“全民参保手牵手,医保护航心连心”的主题,开展全市参保扩面集中宣传活动。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医保部门要突出活动主题,精心组织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宣传发动工作,通过完善政策、优化服务、打通系统、夯实责任,持续推进参保扩面提质。

  (二)确保应保尽保。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居民依法参保,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力争全覆盖。在省、市未下达具体征缴任务计划前,各地应以截至2023年8月底税务统计口径的缴费人数作为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扩面征缴工作任务数,确保参保率稳定增长。

  (三)实行年度参保。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年度缴费,按参保年度享受待遇。每年9月至12月为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下一医保年度集中宣传发动和参保缴费期,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待遇享受期。

  (四)履行对等权责。城乡居民医保实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待遇与缴费相挂钩、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城乡居民参保必须按国家、省和市规定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全年城乡医保费。未及时足额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居民无法享有相应医保待遇。

  (五)严控参保质量。每人每年原则上只能参加一种国家实施的基本医疗保险险种,不得重复参保及重复享受待遇。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牵头组织开展参保情况清查,加强与本地区公安、民政、人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教育、司法、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的数据共享交换比对,核实断保、停保人员情况,有序清理重复参保、虚假参保、无效参保等情况,精准锁定未参保人群,稳定持续参保,减少漏保断保,实现应保尽保。各地要纠正参保缴费工作中存在的“虚假参保”“虚假缴费”“重复参保”问题,不得将服刑人员、死亡人员纳入参保范围,严禁通过编造人员参保信息,虚假报销套取医保基金,虚报参保人数,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等虚假参保行为。

  (六)持续优化服务。持续加强参保缴费政策宣传,深入挖潜,调动群众参保缴费积极性。依托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提升参保缴费服务便利化水平,增强群众获得感。

  二、时间安排

  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为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宣传发动和参保缴费时间。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9月30日前)。扩面征缴工作准备阶段。市级制定扩面征缴政策文件,出台宣传发动工作方案,筹备以市政府名义组织召开全市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征缴相关工作,通报进展情况,明确工作任务,压实各级政府责任,作全面动员部署。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应于9月28日前组织召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征缴动员部署会议,细化宣传发动工作方案,向广大群众发送参保缴费提醒短信息,通过各种媒体、拓展各种渠道、运用各种形式扩大医保政策宣传,为扩面征缴工作预热加温,扩大群众知晓度,提高参保积极性。

  (二)参保登记阶段(2023年9月30日前)。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医保部门提前谋划,积极作为,做好征缴前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强化宣传引导,加强人力物力调配,统筹辖区内各方力量和资源,加强部门协调衔接,部署各级政府部门做好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迁移、登记和核定等工作。

  集中参保缴费期间,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由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民政、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分别认定和核准人员身份,同时对人员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各地民政、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应于9月25日前将截至8月底的已核定应由政府全额资助参保的困难人员名单按附件1表格形式书面报送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参保信息登记和维护,后续动态更新信息按月推送维护。

  各地医保经办机构应于9月28日前完成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缴数据的审核确认工作。

  (三)参保缴费阶段(2023年12月31日前)。2023年10月7日起,全面进入参保缴费阶段,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将各地核定的应缴数据分批推送至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及时通过代扣方式收缴城乡医保费,同步开通自助缴费便民渠道。

  (四)资金入户阶段(2023年12月31日前)。资金入户、登记造册、统计上报、参保人员信息数据录入整理阶段。各地严格按照《茂名市医保局茂名市财政局茂名市税务局关于做好医疗保障经办有关工作的通知》(茂医保〔2020〕62号)有关要求,每月末将当月征收到的基金直接全额划入市财政在农业银行茂名分行开设的茂名市财政局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相对应子账户。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集中征缴期的实际参保人数以2023年12月31日前划入茂名市财政局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金额计算人数为准。2024年1月底前,市医保局将会同市税务局、市财政局组织核查,确认核定参保人数,并通报情况,请各地务必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五)数据报送阶段(2023年12月31日前)。从10月10日起,实行“周报制度”,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每周上报一次工作进度情况(附件2,通过粤政易报送),统计时点为每周一17:00,上报时间为每周二上午10:00前;从10月30日开始,实行“日报制度”,每天上午10:00前上报工作进度情况;同时,结合工作需要,将不定期调度最新工作数据,请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做好相应准备。市医保局负责参保缴费工作统筹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按时完成参保工作目标任务(联系人:李柳萱、梁绮薇,电话:3386280、3386209)。

  三、参保政策

  (一)参保对象

  覆盖除职工医保应参保人员或按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的我市全体城乡居民、我市居住证持有人、在我市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本市在校学生(含全日制大学生、中职技校学生、中小学生及幼儿入学儿童等)。

  (二)筹资标准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4号)规定:2023年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补助力度,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40元,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30元,达到每人每年380元。经市委、市政府审议同意,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国家人均最低缴费标准执行,由每人每年35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80元,在2023年第四季度开展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时执行,实施至2024年12月31日。

  2024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80元。2023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61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6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每人每年192元,省财政补助每人每年352元,市财政补助每人每年28.8元,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财政补助每人每年67.2元。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个人缴费征缴工作。

  (三)资助政策

  各地严格按照《关于印发〈茂名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茂府〔2012〕4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政府全额资助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茂人社〔2018〕11号)和《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茂府规〔2022〕5号)等文件规定落实困难人员由政府全额资助参保政策,我市优抚对象参保缴费政策按《关于印发〈茂名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茂府规〔2020〕2号)规定执行,确保应保尽保,不漏一人。

  四、参保流程

  (一)扩面征缴方式

  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保费征缴实行以家庭(户)为单位登记参保信息的模式,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二)参保登记和缴费流程

  1.准备工作。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税务机关和医保经办机构抓紧做好宣传发动、组织有关人员培训、发放《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名册》和《家庭参保缴费信息确认表》(附件3)以及做好参保信息确认核定等工作。

  2.参保登记。

  (1)2024年度继续实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信息变更确认的做法,在2023年度参保信息基础上,城乡居民参保家庭成员新增、减少及参保所属身份类别、联系手机号码、扣费账户变更等参保信息变动的,由参保家庭填写《家庭参保缴费信息确认表》进行参保确认或信息变更,医保经办机构在医保信息系统进行参保信息录入登记、参保信息变更录入确认等手续。

  (2)2023年已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家庭,如无申请暂停参保,则默认2024年度继续参保。

  (3)首次参保家庭,可前往医保经办机构窗口、镇(街道)和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或通过“粤医保”小程序或“粤智助”政府服务自助机、广东省政务服务网等渠道办理参保登记并采集银行账户信息,可办理参保缴费银行代扣手续,也可以选择在“粤医保”“粤税通”“粤省事”小程序、V-TAX远程可视化平台或“粤智助”政府服务自助机等渠道自助清缴医保费。

  (4)首次参保或者2023年度断缴续保的全日制大学、中职技校学生,原则上在学校所在地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由学校按附件4表格形式统一造册,并于10月13日前将参保名册报送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对照学校参保名册在医保信息系统进行信息确认,再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要做好“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相关事宜。

  (5)除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无户籍、无身份的困难人员、流浪乞讨和“三无”精神障碍患者、预参保的新生儿外,原则上不能将参保人员按虚拟人员录入登记参保。

  3.签订扣费协议。我市城乡居民医保费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参保扣费账户信息和需变更的银行账户信息由医保经办机构采集,实现在系统完成网签。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加强与市税务部门以及省项目组的沟通衔接,优化信息采集和网签流程,督促指导各地医保经办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4.生成应缴数据。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对审核确认后应参加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信息生成应缴数据,并推送应缴数据至税务机关。

  5.税务机关扣费。税务机关接收到医保经办机构推送的应缴数据后,应及时通过代扣方式收缴城乡医保费用,扣费成功后视为已参加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通过银行代扣的,代扣账户原则以本人或家庭成员有效的银行卡金融储蓄账户为主,银行活期存折储蓄账户为辅。

  确实未能提供银行账户信息或无法通过银行代扣的缴费人可选择以下缴费方式之一进行缴费:

  (1)自助缴费。可通过“广东税务”或“茂名税务”微信公众号、“粤医保”、“粤税通”或“粤省事”小程序、V-TAX远程可视化平台、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税务自助办税终端、“粤智助”政府服务自助机等渠道进行缴费。

  (2)税务机关前台缴费。可持户口簿或身份证到税务机关各办税服务厅前台缴费,可通过POS刷卡缴费,或通过扫描微信、支付宝二维码进行缴费。

  6.参保数据定期交互。

  市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快开发和上线统一的“税务对账子系统”,畅通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与税务部门定期交互参保数据渠道,将各医保经办机构生成的应缴数据和税务部门生成的扣费数据交互核对,确保参保数据动态实时更新。各级医保部门要牵头建立相关数据交互联络机制,与税务、教育、人社、民政、扶贫、残联等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沟通衔接,及时推送和交换有关参保数据,强化部门合作,协同高效推进全民参保计划。

  7.参保缴费短信推送。

  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推送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扣费等短信,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各级税务机关和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协调安排。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合作银行的沟通衔接,通过服务协议约定等形式,探索逐步实现由银行提供参保人员代扣银行账户余额变动、余额不足等短信提醒服务功能。短信类型及发放范围如下:

  (1)参保缴费提醒短信。短信推送内容为:“2024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为每人每年380元,已于2023年9月启动参保缴费,请及时参保登记并将足额医保费存入代扣银行账户,逾期不再受理。”

  (2)扣费成功提醒短信。短信推送内容为:“您家庭成员张三、李四、陈五……的2024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代扣成功,共扣费xxx元。”

  (3)扣费失败家庭发送代扣失败提醒短信。城乡医保代扣失败短信推送内容:“您家庭成员张三、李四、陈五……的2024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代扣失败,原因是……,请立即联系开户行或镇(街)医保办处理,以备下次扣款。”(失败原因根据税务端系统反馈回来实际获取的原因并转换为通俗易懂的文字表述显示,如:账户余额不足、账户不存在、账户冻结、账户异常等)。

  (三)退费流程

  1.退费情形

  除以下情形外,城乡居民医保一经缴费,不予退费。

  (1)应由政府全额资助的参保对象通过缴费渠道已个人缴费的。

  (2)参保人在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后,在相应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因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其他统筹区医保的、死亡的、将户籍迁出本市统筹区的、被判服刑的(待遇享受期开始后,原则上个人缴费不再退回)。

  (3)国家和省、市明确的其他可以退费的情形。

  2.退费流程

  为便利缴费人办理退费,根据《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2018年第29号公告)规定,结合地方工作实际,城乡居民医保费退费采取参保登记经办前台预受理和代收,税务机关受理和核验,医保经办机构确认和退还的方式。具体流程如下:

  (1)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经办前台预受理缴费人退费申请,代收退费申请资料,并定期将资料传递给税务机关。

  (2)税务机关受理退费申请资料,核验退费申请信息,核验后定期将资料传递给医保经办机构。

  (3)医保经办机构确认退费申请,并将退款金额退回缴费人。

  (4)医保经办机构定期将退款金额汇总,向财政部门请款。

  (5)财政部门审核后,将退费金额从财政专户划拨至医保经办机构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

  其中,由于税务机关原因引起的多收、错收城乡居民医保保费,由税务机关发起退费申请;由于政策性原因引起的多收、错收城乡居民医保保费,由医保经办机构发起退费申请并退费,将已办理的退费信息传递至税务机关。

  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税务机关和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沟通合作,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办理规程,确定退费申请表样式(附件5、6),明确办理期限,确保业务有效衔接、退费高效便捷。

  (四)补缴情形

  未在规定的集中征缴期内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的居民(中途参保人员除外),原则上不予补缴,需在下一年度办理参保或重新参保缴费手续。

  按规定在集中征缴期内已办理参保登记,因工作人员过失或信息系统原因等非群众个人原因导致未参保成功的,可按规定办理补缴手续。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出具书面情况说明,提供参保登记记录原始凭证、医保系统参保登记界面截图、代扣账户余额充足证明材料等佐证材料,按程序提交至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各医保经办机构以需求的形式上报市医保中心办理补缴。

  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认真甄别补缴佐证材料,不符合补缴情形的不予审批通过,要耐心做好政策宣传引导工作,不断增强群众风险和忧患意识,提高参保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工作要求

  全民医保是医保事业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各地、各相关单位要牢记医疗保障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的初心使命,加强统筹联动,强化沟通衔接,积极协助配合,实现应保尽保,确保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一)加强宣传引导

  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医保部门要紧紧围绕“全民参保手牵手,医保护航心连心”这一主题做好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调整的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一要加强部门联动,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各有关部门形成合力,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构建“纵到底、横到边、家家到、全覆盖”的宣传服务体系,形成全社会支持城乡居民医保发展的氛围。二要积极发挥主流媒体优势,采取群众喜闻乐见、容易接受的宣传方法和话语,深入企业、村(社区)、医院、广场、车站等场所,多层次、多角度、全方位开展宣传发动,确保广大群众充分了解医疗保障政策,提高群众参保意识。三要侧重解答有关政策,通过图文、海报、视频、音频等进行多样化的政策解读,让群众及时了解掌握医保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等惠民政策,提高群众参保积极性和主动性,落实个人缴费责任。同时,密切监测舆情动态,发现舆情和问题要及时解答和解决。四要加强对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宣传,结合我市普惠性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产品特性,同步推进宣传发动工作,增强群众疾病风险意识,提高群众抗疾病风险能力,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五要认真负责、积极行动,尽快制定宣传发动工作方案并抓好落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以下简称高校)、中职技校学生所在的属地医保部门,要着重研究动员学生参保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医保宣传活动,要对标先进找差距学经验,也要加强提炼出实招提亮点,在宣传工作中要及时总结反思。

  (二)落实属地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是辖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落实属地责任,合理分配征缴任务,压实镇(街道)、村(社区)“主力军”责任,充分发挥基层党员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落实全民参保计划和依法参保要求,着眼保基本、全覆盖,有针对性加强重点人群特别是困难人群参保缴费服务,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参保积极性,扩大参保覆盖面。

  (三)强化统筹协调

  市级医保部门加强统筹协调,聚焦主责主业,发挥职能作用,制定扩面征缴宣传工作方案,明确责任目标,按既定任务和目标有序推进;市级医保经办机构要优化系统服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做好参保登记工作,提高参保质量;要优化提升经办服务,保障参保人待遇享受;各级医保部门要建立定期督导通报制度,跟踪督办各地工作进度,强化责任落实。要开展正面宣传,树立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各地好的经验做法,同时,对工作推诿、进度缓慢的部门,要及时通报提醒。

  (四)动员学生参保

  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是今年国家和省提出的重点任务,也是我市扩面征缴的重点工作。学生参保动员工作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不能干扰正常教学活动,不能给学校,老师和学生及家长增加负担。教育部门和人社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发力,统筹兼顾,积极配合做好在校学生参保缴费动员工作。要协同医保部门深入学校和学生群体,切实强化政策宣传宣讲工作,提高政策知晓率。通过进校园、开讲堂、致学生一封信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医保政策宣传和参保动员工作,合理引导学生自主参加学校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医保,原则上由学校一次性提供学生名册信息,由各级医保部门通过医保系统摸排学生参保情况,确保在校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应保尽保,以进一步提高大学生参保水平。原则上中小学,幼儿园以致家长一封信为主的宣传发动形式,引导学生随父母在户籍地或居住地参保,不能要求学校统计汇总各种统计报表,催缴各种费用。

  (五)发挥职能优势

  税务部门要发挥征收主体作用和征收力量优势,同医保经办机构紧密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完善基础数据传输、优化缴费流程,确保缴费入库各环节顺畅有序。财政部门要加强医保基金管理,要确保本级财政补助配套资金足额按时到位和负责落实工作经费。民政、残联、乡村振兴、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要切实做好特殊人群的资助参保工作,确保政策应享尽享。同时,要督促做好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退出资助参保和动员自主参保工作,确保做到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坚决杜绝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现象发生。卫生健康部门要与医保部门强化“三医”协同治理,共同提升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增强群众获得感。数据管理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实现部门间数据互联互通,为群众提供更便捷高效的服务。


茂名市医疗保障局                茂名市财政局

茂名市教育局                  茂名市民政局

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茂名市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茂名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茂名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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