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及《内江市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评估细则》相关规定,经综合评估,拟将以下医药机构纳入我区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现公示如下:
一、公示期限
2025年11月28日至2025年12月4日,共5个工作日。
二、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对公示对象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内江市市中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反映。反映情况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并提供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受理地址:内江市市中区沱鞍路122号新档案大楼五楼
邮政编码:641000
联系电话:08325096060
三、相关说明
对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反映问题不影响定点认定的医药机构,公示期满后,将按规定程序正式签订服务协议,纳入医疗保障定点管理。
特此公示。
内江市市中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