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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湘潭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7/24 15: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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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根据湖南省医保局《关于规范整合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湘医保发〔2025〕20号)要求,对我市现行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项目规范整合和价格核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规范和价格标准

  (一)价格标准及医保支付政策。规范新增的26项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通用型项目管理,执行一类价格的医疗机构按省定基准价执行;二类、三类价格及基层医疗机构按

  省定基准价下浮10%统一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遵照新的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取费用。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所定价格属于最高限价,医疗机构可自行下浮,下浮不限,医保支付政策按照新规定执行,具体价格项目详见《湘潭市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附件1)。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协议约定其收付费标准。

  (二)废止项目。废止已整合的“数字化摄影(DR)”“X线计算机体层(CT)螺旋平扫”等187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2)。

  二、落实价格治理

  落实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要求,将我市X线摄影成像、PET/CT等七类项目价格调控在省医保局治理目标范围内。对于公立医疗机构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数字影像处理和上传存储服务”的,执行的相关放射检查价格减收5元。实体胶片不再打包计入检查价格,仅在患者确有需求且知情同意下方可收取费用,实体胶片按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

  三、有关要求

  (一)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整合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认真做好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示和政策解读,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本通知自2025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湘潭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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