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医保局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全省试点工作部署,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首轮动态调整方案的通知》(浙医保发〔2025〕25号),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2025年度市域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5年9月2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我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以单位名义提出的修改意见或建议,请加盖公章。
电子信箱:ybjg12345@163.com
传真:0580-2283139
联系人:梁伟;联系电话:0580-2280817;邮件地址:舟山市医疗保障局(舟山市定海区千岛街道翁山路530号15楼)
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9月18日
关于《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2025年度市域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方案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部署及《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首轮动态调整方案的通知》(浙医保发〔2025〕2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2025年度市域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方案的通知》。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与目的
当前,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推动医疗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举措。我市作为全省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地区,需加快建立科学、动态的价格调整机制。
主要目的:
1、优化价格结构:提高技术劳务价值项目价格(如护理、复杂诊疗),降低设备物耗为主项目价格,体现医务人员技术价值;
2、协同省级改革:落实省级立项指南要求,确保护理、产科类项目与省级政策统一执行;
3、减轻群众负担:通过结构性调整,保障群众获得高质量、可负担的医疗服务。
二、主要内容
本次动态调整方案聚焦以下重点:
调整范围与方向:共调整32项医疗服务价格(详见附件),其中调升项目(14项),主要覆盖护理类(如特级护理、等级护理)、部分检验项目(如血清C肽测定、丙型肝炎RNA测定);调降项目(18项):以设备物耗为主的检验类项目(如血清载脂蛋白测定、铁蛋白测定)。
分类执行规则:护理与产科项目严格按省级文件《关于公布产科、护理等2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执行;医疗机构分级定价:部分项目实行差异化定价(如三甲与基层医疗机构价格分离),引导分级诊疗。
三、配套措施:
医保衔接:调整项目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同步更新支付标准;
公示监督:要求医疗机构公示价格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起草过程
政策依据:严格遵循国家试点方案、省级动态调整文件(浙医保发〔2025〕25号);衔接本市已发布的护理、产科类项目价格政策。
调研论证:开展成本测算与数据分析,平衡医疗机构补偿与患者负担;征求卫健部门、公立医院及专家意见,确保方案科学性。
风险评估:针对价格敏感项目,评估舆情风险;建立服务量异常波动监测机制,防范执行风险。
四、预期效果
优化医疗收入结构,通过“提技降耗”,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促进技术服务创新;引导资源合理配置,分级定价推动患者向基层分流,支持分级诊疗建设;提升民生保障水平:在控费总体目标下,保障群众获得优质、可及的医疗服务。
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2025年度市域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方案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省医保局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全省试点工作部署,按照《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首轮动态调整方案的通知》(浙医保发〔2025〕25号),形成我市2025年度市域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方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要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临床价值为导向、以医疗事业发展规律为遵循,强化公立医疗机构公益属性,发挥价格合理补偿功能,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促进医疗服务创新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医疗卫生服务。按照我省建立的“总量调控、项目管理、分类形成、梯次定价、动态调整、综合治理”管理体系,各县(区)医保局及相关公立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加强医疗服务价格规范管理,稳妥有序协同推进试点工作。
二、主要内容。提高体现医疗技术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降低设备物耗为主的项目价格,共调整32项医疗服务价格(附件),其中护理、产科类为立项指南落地项目,按《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产科、护理等2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相关要求执行。民营医疗机构参照相应等级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标准执行。
三、保障措施。调整价格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各县(区)医保局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密切监测价格调整项目服务量变化,对服务量出现异常增减的要及时分析原因并督导执行,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新问题、新情况,应及时报告。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完成信息系统更新,确保群众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各相关公立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价格动态调整落地执行工作,指派专人点对点做好统筹协调,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及价格信息公示等相关工作,主动向患者做好首轮动态调整工作沟通解释,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