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医疗保障局,各区医保职能部门,各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省医保局《关于规范治理泌尿系统透析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皖医保发〔2025〕15号)精神,对我市现行泌尿系统透析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整合和价格核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价格项目
对照国家立项指南,公布“血液透析费”等21项泌尿系统透析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相应加收项目(见附件1)。停用“血浆置换术”“人工肝治疗”“血透监测”等15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2)。整合后项目与我市原项目的映射关系见附件3。
二、落实价格治理
落实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要求,将我市血液透析费、血液滤过费、血液透析滤过费、血液透析灌流费4个项目价格维持在国家医保局价格治理目标范围内。规范后的透析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三级公立医院最高政府指导价,下浮幅度不限。“血液透析费”“血液滤过费”“血液透析滤过费”“血液透析灌流费”项目中的“监测”指:血温、血压、在线清除率、血容量监测,医院未完成全部四项监测事项的,需按实际每少一项监测减收5元。患者居家腹透所需的碘伏帽、透析液等药品耗材,公立医疗机构可按零差率要求单独收费。
三、明确医保支付范围
将“血液透析费”“血浆置换费”“透析管路处理费”等19个透析类价格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其中“血液透析费”“血浆置换费”“腹膜透析置管费”“腹膜透析导管感染清创费”等14个项目按照甲类管理;“腹膜透析导管复位费(导丝复位)”“腹膜透析导管复位费(手术复位)”“血液透析灌流费”等5个项目按照乙类管理,项目所标注价格为医保基金最高支付标准。“腹膜透析操作训练费”“腹膜透析延伸服务费”2个项目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四、有关要求
(一)规范整合后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全市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政府指导价。
(二)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做好部门协调,及时完成医保信息系统数据库更新维护和对照匹配等工作。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整合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3日起试行。各医疗机构应于2025年10月12日24时前完成原泌尿系统透析类价格项目费用上传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市医保局反馈。
马鞍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