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市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5〕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市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整合并制定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公布综合诊查类项目35项及各加(减)收、扩展项目(详见附件1),航空医疗转运已单独发文执行。将除基本物质资源消耗以外的,属于立项指南落地前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除外内容的一次性使用耗材,整理为可收费的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清单(详见附件2)。同步废止现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96项(详见附件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患者提供技术劳务的诊疗服务按“一般诊疗费”收取,不能收取各类“门诊诊查费”。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均按整合后项目与耗材清单收费,不得选用其他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收费。
二、制定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
(一)制定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全市政府最高指导价(详见附件1),价格调整的服务总量变化值纳入年度调价总量计算。本次调整涉及六周岁以下儿童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加收项目,在调整实施的基础上加收30%。
1.对各类门诊诊查费、一般诊疗费、各类急诊诊查费、互联网复诊诊查费、家庭病床建床费项目,原则上按本地现行项目价格直接平移。“门诊诊查费(中医辨证论治)”在“门诊诊查费(普通门诊)”价格基础上上浮10%。
2.综合考虑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人均GDP)、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指标排名数据,以及患者负担水平、次均费用增幅、地方财政补贴、区域价格比较等情况,
制定了便民门诊诊查费、院内院外会诊费、远程监测费、新生儿暖箱费、院内抢救费、心肺复苏术、院前急救费、安宁疗护费、救护车转运费项目价格。
3.在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前提下,根据基金运行情况,综合考虑我市患者负担水平、历史调价情况、绝对价格水平等因素,对住院诊查费、各类床位费项目,按我市现行项目价格平移。
(二)对多学科诊疗费、远程会诊费、单人床位费、上门服务费和跨境转运救护车费等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遵循公开透明、合法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价格,并向属地医保部门备案。
三、加强价格项目落地实施的综合管理
请各县(市、区)医保部门按规定做好价格信息公开和政策落实工作,加强对辖区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项目执行的指导和监督。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规定执行价格公示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可通过医疗机构应用软件、微信公众号、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做好市场调节价项目宣传解读工作,确保患者自愿和知情同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6年3月30日起实施,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肇庆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反映。
肇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