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积极生育医疗保障政策支持措施的通知》(鄂医保发〔2023〕4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准确执行积极生育“八项支持措施”,结合工作实际,将我市有关政策标准和费用结算等事项统一如下:
一、基本医保参保人员,不区分是否参加生育保险,其在基本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因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等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用,取消限额结算管理,执行疾病住院的相关规定,超过住院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基本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其中,生育保险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依照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住院相关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二、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和生育保险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不区分是否参加生育保险,在基本医保待遇享受期内,按规定实施产前检查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取消限额结算管理,与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合并计算,累计超过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依照《荆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试行)》(荆政发〔2022〕15号)相关规定,由基本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基本医保待遇享受期内,按规定实施产前检查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取消限额结算管理,与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合并计算,一个自然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超过650元以上的部分,由基本医保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800元。
三、以“疾病诊断+治疗方式”为组合依据,将顺(剖宫)产、流(引)产、输卵管结扎(复通)术、输精管结扎(复通)术等住院纳入基本医保按病种分值付费(DIP)病种目录,其费用采取按病种分值付费办法结算。即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分项目按比例结算;应由统筹基金承担的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依照协议按病种分值结算。
四、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政策调整后,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税务局《关于印发荆门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的通知》(荆医保发〔2019〕23号)第八条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待遇标准及待遇享受等待期,执行原相关规定。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既往生育保险和生育医疗费用有关待遇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荆门市医疗保障局 荆门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