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现将由市医疗保障局起草的《关于调整辽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年限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现征求我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文稿的意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文稿有修改意见的,可于2023年10月18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到辽阳市医疗保障局。
通信地址:辽阳市文圣区北翰林路38号(市医疗保障局)
电子邮箱:ybj5777017@163.com
附件:1.《关于调整辽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年限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调整辽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年限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辽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9月28日
附件:1
关于调整辽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缴费年限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医保局、财政局,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按照《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医保发〔2021〕9号)要求,现就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调整如下:
2030年1月1日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需满足以下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满足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在我市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应由参保人按其办理退休医保待遇时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含个人及单位应缴部分)。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辽阳市医疗保障局 辽阳市财政局
2023年9月28日
附件:2
《关于调整辽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年限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政策解读
一、政策调整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为加快和完善全省医疗保障制度体系,不断推进医疗保障制度管理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公平适度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保障权益,省医疗保障局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相关规定,制定了《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医保发〔2021〕9号),要求2023年底前,所有统筹地区全面贯彻落实实施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基本实现决策权限清晰规范、制度体系统一规范、保障标准合理均衡。其中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需满足以下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在享受待遇的统筹地区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应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我市现有政策已不符合上位文件要求,有必要对职工参保缴费年限进行调整,为此我局拟定了《关于调整辽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年限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二、政策调整的意义
“十四五”期间,我省将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实现省级统筹。其中职工参保缴费年限政策是职工医保制度的核心政策安排,关系到参保人员切身利益和医保基金安全平稳。全省执行统一的参保缴费年限政策对于维护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促进省内人员流动、确保职工医保基金安全运行和医疗保障待遇水平的提高将发挥重要作用。
三、参考文件
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3.《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医保发〔2021〕9号)
4.《辽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第59号令)
四、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明确了职工医保参保人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需满足哪些条件。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需满足累计缴费年限。
1.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2.视同缴费年限指的是在本统筹地区2001年10月前参加工作的工龄被视同认定为医保缴费总年限。
3.实际缴费年限指的是在本统筹地区退休时享受医保待遇必须满足在本统筹地区实际缴费10年。
4.2029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参保人继续执行原累计最低缴费年限20年(本统筹地区实际缴费最低10年)规定。2023年1月1日后退休,医保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需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在本统筹地区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
二是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需补缴。
1.应由参保人按其办理退休医保待遇时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含个人及单位应缴部分)。
2.本征求意见发布后,参保人可根据目前自身已有的缴费年限,计算出退休时应补缴年限。自愿决定从现在起是否继续缴纳职工医保,或是选择转换为居民医保。
文件解读单位:辽阳市医疗保障局
文件解读人:王晓夫
解读人办公电话:0419-5777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