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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关于规范整合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4/9 10: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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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县医疗保障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168号)和《关于优化调整护理价格政策促进护理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83号)要求及安徽省医保局《关于规范整合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皖医保发〔2025〕2号),现就我市规范整合护理类医疗服务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护理类医疗服务项目

    根据《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要求,按照分级护理、专科护理、专项护理分类,规范设立“特级护理”“Ⅰ级护理”“急诊留观护理”等22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1)。停用“导尿管留置”“急诊室重症监护”“眼部用药护理”等31个价格项目(见附件2)。整合后项目与我市原项目的映射关系详见附件3。

    二、明确医保支付范围

    将“特级护理”“重症监护护理”等21个护理类价格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其中,“特级护理”“重症监护护理”等19个项目按照甲类管理;“急诊留观护理”“肠内营养输注护理”2个项目按照乙类管理。

    三、有关要求

    (一)规范整合后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全市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政府指导价。项目所标注价格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标准,收费价格超过最高支付标准的部分,不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低于最高支付标准的,按实际价格进行医保结算。

    (二)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做好部门协调,及时完成医保信息系统数据库更新维护和对照匹配等工作。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规范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做好宣传解读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自2025年4月10日起执行。各医疗机构应于2025年4月9日24时前完成原护理类价格项目费用上传工作。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向市医保局反馈。

马鞍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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