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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惠州市医疗保障局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保药品单独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8/31 17: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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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大亚湾区、仲恺区教育文化卫生健康局,市、县(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市社保局大亚湾分局、仲恺分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保药品单独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3〕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参保人在本人选定的门诊定点机构(含转诊)就诊发生的单独支付药品费用,医保基金的支付比例按照我市普通门诊有关规定执行。

二、定点医疗机构应保障参保人就医需求,做到规范诊疗、合理用药。经外配处方流转至定点零售药店的药品(包括单独支付范围内的药品)费用,执行原支付政策,由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计入开具外配处方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额度。

三、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限2年。《关于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转发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加快2021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惠医保函〔2021〕157号)同时废止。
http://hsa.gd.gov.cn/zwgk/zfxxgkml/bmwj/qtwj/content/post_4229898.html



                            惠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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