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大亚湾区、仲恺区教育文化卫生健康局,市、县(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市社保局大亚湾分局、仲恺分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保药品单独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3〕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参保人在本人选定的门诊定点机构(含转诊)就诊发生的单独支付药品费用,医保基金的支付比例按照我市普通门诊有关规定执行。
二、定点医疗机构应保障参保人就医需求,做到规范诊疗、合理用药。经外配处方流转至定点零售药店的药品(包括单独支付范围内的药品)费用,执行原支付政策,由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计入开具外配处方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额度。
三、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限2年。《关于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转发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加快2021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惠医保函〔2021〕157号)同时废止。
http://hsa.gd.gov.cn/zwgk/zfxxgkml/bmwj/qtwj/content/post_4229898.html
惠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