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和《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产科、护理等2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形成产科、护理等2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按照“服务产出为导向”的基本原则,对照国家立项指南映射关系,形成产科、护理等2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1、2),并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相关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项目,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调整部分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3、4)。
二、执行要求。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本次医疗服务价格项目。6周岁及以下儿童加收政策按本通知执行。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设立服务项目。
三、保障措施。各县(市、区)医保局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密切监测价格调整项目服务量变化,对服务量出现异常增减的要及时分析原因并督导执行,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新问题、新情况,应及时报告。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完成信息系统更新,确保群众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及价格信息公示等相关工作,主动向患者做好立项指南落地工作沟通解释,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5日起执行。
台州市医疗保障局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