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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关于葫芦岛市基本医疗保险精神类疾病付费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24/7/1 17: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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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精神类疾病付费办法,经研究,现对《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基本医疗保险精神类疾病付费办法(试行)的通知>》(葫医保发〔2023〕36号)中“总额控制”相关规定进行补充。 

  对于新增精神病定点医疗机构或综合医院新增精神病科室,当年精神医疗机构总额指标为实际的统筹记账金额;次年总额指标以上年度实际开展医保服务月份的月均指标换算全年为基数,增幅不超过5%。     

葫芦岛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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