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保分局,局属各单位,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医疗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闽医保〔2024〕17号)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医保服务,方便参保人员就诊,结合我市实际和市委巡察反馈问题整改要求,决定优化调整我市门诊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我市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数量限制。我市参保人员在申请门诊特殊病种认定后,可根据病情需要在具有资质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按规定享受门诊特殊病种医保报销待遇。各类门诊部、卫生所、卫生服务站限就诊高血压病、糖尿病两种门诊特殊病种。
二、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及时完成医保信息系统与相关经办服务事项调整,确保参保人员及时享受医保待遇,同时要做好政策调整后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监测。
三、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按照医疗诊治技术规范进行诊疗,确保患者身份信息、疾病病种及就医记录准确无误,合理规范使用医保基金。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之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莆田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