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本级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保障参保群众医保待遇,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2〕4号)规定,现对我市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经办流程进行调整规范如下。
将《宜宾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关于完善单行支付和高值药品经办流程的通知》(宜医保中办〔2022〕12号)中关于费用结算的规定,由“供药机构录入参保人处方明细”调整为“治疗机构根据患者病情和认定机构出具的建议方案,合理开具用药处方并进行合理性审核。并将用药处方上传至特药系统备案。 因病情变化调整用药量的,需将调整原因和相关佐证资料上传特药系统。”
请各县(区)在特药系统中统一对供药机构的权限设置进行清理和规范,各定点医疗机构严格进行用药处方审核,规范上传参保人用药处方至特药系统。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及时调整到位,并于11月11日前将整改情况报送至市医保中心待遇审核科蒋崇英处。
本通知从2024年11月8日起执行。如遇国家、省有新政策,则执行国家、省相关政策。
宜宾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