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高新区、经开区医疗保障部门,社会发展局,市医保中心:
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推进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对照国家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依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冀医保函〔2025〕8号)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市现行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整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产科类医疗服务项目
(一)新增“产前常规检查”等30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1)。
1.对“导乐分娩、亲情陪产”改善分娩体验的个性化服务实行自主定价,医疗机构使用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须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向医保部门进行备案。
2.本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计价单位“胎/次”,指每胎每次。
3.医疗机构按照“特殊”“复杂”情形计费的,应以国家级技术规范、临床指南或专家共识中的明确定性为前提。
4.本产科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构成中的“穿刺”为主项操作涉及的必要穿刺技术。
5.“内镜下辅助操作”指涉及内镜下的辅助操作,包括但不限于腹腔镜、宫腔镜、胎儿镜、羊膜镜等各类内镜,统一按“内镜下辅助操作”加收。
(二)停用“产前检查”等36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2)。
二、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做好部门协调,认真组织实施,及时维护信息系统目录。各医疗机构要于2025年2月14日24时前完成费用上传工作,保证政策落地。
(二)各医疗机构要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县(市、区)医保部门、卫建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责任,指导各医疗机构政策落地实施,并健全常态化日常监管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和督导检查,及时跟踪政策落地实施情况。
(四)各县(市、区)医保部门、市医保中心要做好医保支付衔接和医保信息系统的维护工作。
(五)民营定点医疗机构按协议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2月15日起执行。如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反馈。
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石家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2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