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6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医保价采函〔2024〕230号)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5〕36号)等文件精神,对我市现行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并制定政府最高指导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公布综合诊查类项目35项及各加(减)收、扩展项目(详见附件1),航空医疗转运已单独发文执行。将除基本物质资源消耗以外的,属于立项指南落地前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除外内容的一次性使用耗材,整理为可收费的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清单(详见附件2)。同步废止现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96项(详见附件3)。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患者提供技术劳务的诊疗服务按“一般诊疗费”收取,不能收取各类“门诊诊查费”。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均按整合后项目与耗材清单收费,不得选用其他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收费。
二、制定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
(一)制定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政府最高指导价(详见附件1)。公立医疗机构可在不高于政府最高指导价的范围内,根据服务项目成本情况、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具体价格,不得上浮,下调不限。
(二)对多学科诊疗费、远程会诊费、单人床位费、上门服务费和跨境转运救护车费等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遵循公开透明、合法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价格,并向市医保部门备案。
三、加强项目收费综合管理
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规定执行价格公示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医疗机构可通过应用软件、微信公众号、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做好市场调节价项目宣传解读工作,确保患者自愿和知情同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6年3月30日起执行,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反映。
珠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