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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宁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宁德市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DIP)质量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2/4 8:3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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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市医保中心,市医保稽核与信息中心,各县(市、区)医保局,各实施DIP付费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宁德市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DIP)质量评价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2月4日

  宁德市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

  分值付费(DIP)质量评价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DIP支付方式改革,进一步加强医保基金使用效率评价考核,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医保基金使用绩效评价与考核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保障部门对开展DIP试点定点医疗机构DIP付费质量评价考核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DIP付费质量评价考核管理的运行监督。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负责管理范围内DIP试点定点医疗机构的质量评价考核管理。

  第四条  DIP试点定点医疗机构的质量评价考核管理内容包括:门诊运行评价指标、住院运行评价指标、稽核管理、工作加分等。

  第五条  DIP质量评价考核管理以系统信息数据为基础,结合稽核检查等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评价考核。

  第六条  评价考核结果与DIP年度清算挂钩,年度清算系数运用于年度清算。考评结果以同等级医疗机构平均分为基础,凡低于同等级平均分的,每低1分,扣减系数0.5%。医疗机构等级以三甲、三乙、二甲、二乙和一级5个等级划分,三级未定等、二级未定等分别按三乙、二乙予以确定。若三级(含三甲、三乙)医疗机构分值高于90分,二级(含二甲、二乙)医疗机构高于85分,一级医疗机构高于80分,不扣减系数。考核结果应用,最高扣减系数不超过5%。

  第七条   参与评价考核工作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确保评价考核工作客观公正、依规有序开展。

  第八条  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对质量评价考核结果和责任追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考核结果和责任追究决定的单位和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受理并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执行期间如遇医保政策重大调整,与国家、省出台最新规定不符的,按新规定执行。本办法适用于2023年度全市DIP付费清算结算。《宁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2022年度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宁医保〔2022〕103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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