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开展部分康复住院病种按床日付费工作的通知》(桂医保规〔2024〕5号)转发给你们。为了抓好通知精神落地见效,现就以下具体事项进行明确,请遵照执行。
一、具备开展康复医疗服务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需提供康复住院病种按床日付费结算申请表(附件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医疗机构科室构成及人员花名册(附件3)到辖区医保经办部门进行备案。同时,开展康复住院病种按床日付费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和相关康复医师必须每年参加贵港康复质量控制中心举办的相关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康复评定标准水平。
二、在三级和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康复住院结算病例中甲级管理结算病例分别不得超过40%、20%,超出部分的结算病例降为乙级结算;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康复住院结算病例中丙级管理结算病例不得超过30%,超出部分按70%支付;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收治甲级和乙级管理结算病例的需向辖区医保经办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三、康复住院结算病例中康复治疗(收费编码为“3402”类)、物理治疗(收费编码为“3401”类)和中医外治疗法(收费编码以“4”为首,42和46开头的除外)最少选择其中两类项目进行治疗。同时,对于甲类、乙类和丙类管理结算病例,以上治疗项目总费用占比分别不得低于40%、50%、60%。
四、最少半个月进行一次日常生活自理能力评定,因付费考核需求进行的功能障碍评定不得额外收取患者费用。
五、医保支付标准暂按《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开展部分康复住院病种按床日付费工作的通知》文件中表1的付费标准执行,暂不浮动调整付费标准。康复住院按床日付费结算实行医保基金总额控制,年终清算时可依据实际情况对付费标准或总额预算进行调整。
六、参保人员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连续住院进行医疗康复期间评定功能障碍级别发生变化的,需按新评定的级别重新办理医保登记,参保患者一个自然年度只负担一次住院起付标准。评定功能障碍级别不变但需要分段结算费用的,每段结算的住院天数原则上不低于90天。
七、定点医疗机构应于出院结算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传医保结算清单,最迟不超过次月13日(节假日顺延),医保结算清单上的医保支付方式请选择第5项“按床日”。月度拨付时,辖区医保中心暂按项目付费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月度预付。
八、年终清算时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实际结算“康复床日住院”病例向辖区中心申请清算,并填报康复床日住院病例年终清算申请表(详见附件4)。辖区医保中心按照本市康复床日付费标准结合定点医疗机构清算申请情况计算康复床日住院年终清算结果,康复床日住院年终清算实行结余留用,超支不补。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请及时向贵港市医保局反映。
贵港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