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DRG/DIP付费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辽医保办发〔2023〕35号)和《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葫医保发〔2023〕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葫芦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DIP)绩效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葫芦岛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葫芦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DIP)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督促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积极引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防范医疗保险基金风险,促进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印发辽宁DRG/DIP付费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辽医保办发〔2023〕35号)和《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葫医保发〔2023〕19号),制定本绩效考核办法。
第二条 绩效考核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公开公正公平,程序设计合理。
第三条 绩效考核内容及标准见《葫芦岛市基本医疗保险DIP绩效考核评分表》(附件)。
第四条 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工作,由市医疗保障事物服务中心监督考核科负责汇总。
第五条 绩效考核结果运用:绩效考核结果与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和费用年度清算相关联,具体计算按照《葫芦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考核办法》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