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基金核查信息中心,市直属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落实2023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 促进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66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鄂医保规〔2020〕2号)等文件精神,为落实我市2023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逐步理顺医疗服务项目比价关系,促进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和程序规定,我们调整了全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共99项(附件),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有条件实施的公立医疗机构,本通知规定价格为相应级别公立医疗机构的最高限价,各医疗机构可在不超过限价标准的前提下自行确定执行价格。
二、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要指导辖区公立医疗机构做好信息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编码比对和数据录入工作,确保调整后的99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落地实施,同时加强监督管理,切实规范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
三、各公立医疗机构要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及收费行为,完善价格公示制度,严格按照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要求执行,严禁擅自增设或分解项目、违规加收费用。
四、本通知自2023年12月30日零时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反馈。
荆门市医疗保障局 荆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