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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关于加强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22 16:4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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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市(县)医疗保障局,各相关定点医药机构:

  为进一步强化职工医保门诊统筹使用的规范性管理,优化提供门诊统筹医保服务的定点医药机构范围,现就加强相关医药服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类医药机构新申请纳入医保定点管理的,自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之日起正常连续服务(每月均有医保结算数据,下同)满1年,且近1年内未受到医疗保障部门行政处罚或医保协议处理的,可申请开通门诊统筹服务。市(县)、区及以上政府因规划调整、人口变化等因素明确增设的医疗机构除外。

  二、已开通门诊统筹服务的零售药店、门诊部(所)、血液透析中心等各类不提供住院医疗服务的定点医药机构(以医保结算数据为准),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医疗保障部门行政处罚或医保协议中止处理的,自处罚或处理作出之日起停止门诊统筹服务,且处罚和处理执行完毕后正常连续服务满1年方可重新申请开通门诊统筹服务,期间受到医疗保障部门行政处罚或医保协议处理的,连续服务时间重新计算。

  三、已开通门诊统筹服务的提供住院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以医保结算数据为准),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医保部门行政处罚且协议中止处理的,自处罚、处理作出之日起停止门诊统筹服务,且处罚和处理执行完毕后正常连续服务满1年方可重新申请开通门诊统筹服务,期间受到医疗保障部门行政处罚或医保协议处理的,连续服务时间重新计算。

  四、定点医药机构可自愿申请退出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服务。退出后重新申请开通门诊统筹服务的,需自申请退出之日起正常连续履行定点协议满1年,且近1年未受到医疗保障部门行政处罚或医保协议处理。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精神,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主动申请退出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服务。

  五、符合《无锡市医疗保障局 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我市定点医药机构申请医保定点有关执行口径的通知》的规定情形新纳入协议管理的定点医药机构,原有的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服务可一并延续。

  六、未开通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结算的定点医药机构,须在机构内醒目位置张贴告示,并负责做好参保人员的解释沟通工作。因未提前告知造成的争议,由定点医药机构负责处理。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21日起执行。江阴市、宜兴市按照本通知执行。以前通知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和省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锡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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