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眼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骨骼肌肉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神经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心血管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和《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眼科、耳鼻喉科、骨骼肌肉系统、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5〕29号)要求,我局按照省医保局对接国家立项指南眼科、骨骼肌肉系统、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指导意见,整合规范了我市眼科、骨骼肌肉系统、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同时对“显然验光费”“肱骨肿物切除费”“脑电图检查费”“心率变异性分析检查费”等需新定价的医疗服务项目履行了相关定价流程,现将规范后的眼科、骨骼肌肉系统、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布的“散瞳验光费”“骨密度测定费”“脑磁图检查费”“心电监测费”等445项眼科、骨骼肌肉系统、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我市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见附件1—4)。
二、各公立医疗机构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服务产出、价格构成、计价单位和计价说明等执行收费,不得超过我市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重复或加收其他费用。
三、各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公布的眼科、骨骼肌肉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自2026年4月15日起执行,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自2026年4月30日起执行。
五、本通知连同《泸州市医疗保障局转发〈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超声检查类、物理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明确的停用原项目、修订项目、医保支付类别、可另收费物耗清单,一并按通知时间执行。
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泸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