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宜兴市医疗保障局,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新吴区民政卫健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苏医保发〔2024〕3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医疗保障局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员
无锡市中医药管理局
2024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
为促进医疗新技术进入临床应用,根据《关于做好2023年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函〔2023〕35号)规定,经组织专家评审、征求社会意见等程序,并报国家医保局同意,确定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1、附件2)。
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自主制定试行价格行为。按项目建立业务台账,详实项目定价资料并严格落实价格公示制度,自主制定项目的试行价格(包括相关成本资料、设备、材料采购凭证等)以正式文件按隶属关系报送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及时做好政策衔接,密切跟踪项目执行情况,以季度为周期做好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监测。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