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集采药品在本市医疗机构的采购和使用管理工作,引导医疗机构合理采购,同时兼顾临床合理用药需求,现提示如下:
一、实行医疗机构分级管理
(一)强化二、三级医疗机构采购管理。强化对二、三级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监测,本市执行药品集采1个季度后,招采子系统将按月动态实行采购比例管理。当医疗机构未完成约定采购量序时进度的,自下个月度起启用中选药品与未中选药品采购比例管理措施,督促完成约定采购量;当医疗机构完成约定采购量序时进度的,自下个月度起取消采购比例管理措施。
(二)优化基层医疗机构供应保障,提高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一级医疗机构在配备中选药品基础上,结合实际临床需求配备非中选药品,切实保障患者用药可及性,引导常见病、慢性病患者下沉社区就诊和开药。对一级医疗机构不设置中选药品与未中选药品采购比例管理措施。
二、强化国家集采药品的执行情况监测
(一)加强市区联动。市药事所将按月度向各区医保局发放国家集采药品执行情况的工作提示,请各区医保局对辖区内执行进度不理想的医疗机构进行督促。
(二)做好自查自纠。各医疗机构可通过招采子系统“集中采购执行情况查询”功能,查询中选药品每月完成情况,进一步加强自查工作。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26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