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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药品挂网经办规程(试行)

所属项目:2016年河南省药品招标采购项目

发布时间:202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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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豫公共资源药采〔2025〕34号

根据《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豫医保办〔2025〕61号)(以下简称“《挂网规则》”)要求,为做好我省药品挂网工作,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挂网药品范围

获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批准,属于国家医保药品分类范围并取得医保代码的药品。

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采购办法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第二条 挂网申报主体

药品挂网申报主体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其中外资企业可由上市许可持有人正式授权的境内总代理代为办理(以书面授权证明为准,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挂网申报内容

企业申报内容须包括药品产品信息和挂网价格。药品产品信息包括药品注册批件、补充批件、药品说明书等,药品价格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

口服制剂以最小零售包装单位(如盒、瓶、袋)申报挂网,注射剂以最小制剂单位(如支、瓶、袋,组合包装按套)申报挂网。其他剂型如吸入剂、膏剂、滴眼剂等以最小零售包装单位或最小制剂单位申报挂网。

第四条 挂网申报类型与要求

挂网申报类型分为常规挂网、绿色通道挂网、协议期内医保目录谈判药品挂网、集采中选药品挂网、价格风险处置药品挂网、短缺药品挂网等类型。

    (一)常规挂网。适用于除协议期内医保目录谈判药品、集采中选(备供)药品以及价格风险处置药品以外的其他药品。

挂网申报价格不得高于该药品在全国各省级平台最低挂网价(不含尚在采购周期内的集采中选价格和“不活跃区”价格),且需满足3个及以上省份挂网要求,在我省尚未挂网的独家药品(通用名+医保合并剂型)需满足5个及以上省份挂网要求。符合《挂网规则》及本规程要求的新增挂网药品,按照《挂网规则》进行色标管理。

过评同通用名化学药品(口服固体制剂、注射剂)申报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参比制剂的70%且不得高于已挂网过评药品首个挂网价格。未过评同通用名化学药品(口服固体制剂、注射剂)申报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参比制剂的60%。已开展集采的,未过评同通用名药不得高于集采最高中选价格。中成药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同品种首个挂网价格的80%。生物制品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参照药挂网价格的80%。

在市场竞争充分、供应稳定的情况下,超过相应参照药价格10倍的红标区药品不予挂网。

(二)绿色通道挂网。适用于创新药品。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药品,满足已挂网省份数不少于3个的,可通过绿色通道申报挂网。

1.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2016年发布)实施后批准上市的1类药品、5.1类药品,1类治疗用生物制品,1类中药、天然药物;

2.通过国家药监局加快上市注册程序注册的药品。

    (三)价格风险处置药品挂网。纳入价格风险处置的药品,同通用名同厂牌其他剂型包装规格申报挂网的,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以承诺价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换算的价格。同通用名其他厂牌,申报挂网价格不得高于价格风险防范的黄标价格。

(四)短缺药品挂网。国家和我省短缺、易短缺目录内药品,按照《短缺药品价格的风险管理操作指引》办理。

(五)其他药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况所需优先办理挂网的药品,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办理。

政府定价范围的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若企业自愿申报挂网,挂网价格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或备案价。

协议期内医保目录谈判药品挂网,按照国家谈判药品挂网工作通知要求办理。集采中选产品(含主供和备供,下同)按照集采文件或相关要求直接挂网。

    按照以上申报条件,不满足挂网省份数量的,经企业申请,可特例单议。

第五条 挂网申报路径

(一)常规挂网申报企业按照国家联审通办要求,登陆国家医保服务平台网上服务大厅,进入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点击“服务规范”图标,选择“挂网申报规范”菜单之下的“药品挂网全国联审通办”,按系统要求选择相关产品、填报各省挂网和价格等信息,选择“河南”申报挂网后,保存提交。

联审通办核验完成后,登陆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省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子系统),在“资质库管理”模块维护完善药品相关信息后,进入“药品招标管理”—“药品挂网申报管理”—“常规挂网申报”菜单,选择药品申报挂网类型,获取申报药品外省联审通办核验信息,按要求填写申报挂网价格并上传承诺书等相关材料(PDF格式)。如有其他说明等材料,可选择“其他文件”进行上传,信息填报无误后,进行提交。

(二)绿色通道挂网、价格风险处置药品挂网和短缺药品申报挂网可直接登陆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药品招标管理”—“药品挂网申报管理”模块,选择相应栏目提交价格信息等材料进行申报。

第六条 挂网核验

常规挂网核验:每月第一个工作日起对上月申报药品集中办理核验,核验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公布执行。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集中办理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绿色通道挂网核验:每周一对上周申报药品集中办理核验,核验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挂网执行。公示期为2个工作日,办理时限自企业申报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七条 挂网价格动态管理

(一)价格下调:我省挂网的药品,在其他省份产生新的全国最低省级平台挂网价时,企业应在新价格执行之日起30日内登陆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在“挂网药品调价”模块申请联动全国最低挂网价。企业也可以主动提出申请降低挂网价格。企业可随时提出降价申请,平台分批集中办理,价格调整信息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执行,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集中办理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对于未按要求及时联动价格的,暂停该药品挂网交易资格3个月。

    (二)价格上调:因生产成本、供求关系和市场格局等发生重大变化,企业申报上调挂网价格的,在“挂网药品调价”模块提交申请。在符合相关价格管理要求的条件下,比照《短缺药品价格的风险管理操作指引》办理。

(三)原集采中选药品价格调整:原集采项目执行期满且产生接续中选结果后,相关品种不再接续采购或原中选产品接续未中选的,在接续中选结果执行前,将符合现行挂网价格要求的原中选价格作为挂网价格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取消中选标识,调整为挂网价格,公示期3个工作日。不符合现行挂网价格要求,或企业不同意将原中选价格作为挂网价格的,企业可通过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申请新的挂网价格,并提交3个及以上省份挂网价格证明,符合《挂网规则》要求的,经公示后予以调整。

(四)价格风险管理:对于存在价格风险的挂网药品,按照《挂网规则》要求,在采购目录对该条目背景进行黄标或红标提示。医药机构下单采购时,黄标药品背景显示为黄色,弹窗提示“同通用名药品有其他较低价产品”;红标药品背景显示为红色,弹窗提示“该企业本药品存在价格风险,同通用名药品有其他企业低价产品,请慎重采购”。

对超过相应参照价格10倍的挂网药品,经专家论证,在市场竞争充分、供应稳定且不影响临床使用的情况下,进行撤销挂网或暂停挂网处理。

第八条 挂网资格动态管理

(一)企业主动申请撤网的,登陆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在“药品招标管理”-“动态调整管理”-“产品挂网状态调整”模块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撤网申请书,说明撤网原因,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行政监管部门证明、价格证明等)。企业随时申报,每月集中办理,公示期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终止采购资质,保留药品原挂网记录,连续两年无交易的,转入“不活跃区”,予以撤网,原挂网记录转入后台长期留存备查,不在前台展示。

(二)企业不配合价格风险处置、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失信约束措施等监管要求,在市场竞争充分、供应稳定的情况下,予以撤网,原挂网记录不予保留。

(三)撤销挂网药品申报恢复挂网的,企业申报价格不高于原挂网价格和黄标价格的,可直接恢复挂网;高于原挂网价格或黄标价格的,撤网满两年后可予受理,按现行规定挂网。

第九条 备案采购

对临床必需或急需的未挂网药品,医疗机构可备案采购。具体由医药机构与供货企业自主议定采购价格,于入库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登陆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进入“药品交易管理”模块,选择“药品备案采购管理”菜单,按照“短缺药品备案采购”、“其他药品备案采购”分类填报药品采购价格和采购数量,上传销售发票、备案采购情况说明等材料,进行线上备案。

第十条 有关要求

企业要严格落实相关政策要求,履行承诺,做到诚信经营、如实申报。在申报挂网、价格动态调整、采购和配送等环节弄虚作假或违法违规的,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相关规定处理。

医疗机构要坚持网上采购,完善挂网药品采购议价程序,优先选择质量优良、价格适宜的药品。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低于挂网价格的,按实际采购价在平台进行下单采购,药品实际价格要与平台采购订单信息一致,杜绝虚假、不实订单。实际采购价不对外展示,不直接替换挂网价格,仅供医保部门掌握价格动态使用。

第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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