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探索建立规范化、常态化的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制度,继续扩大改革成效,全面执行中选结果,按照《市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小组关于推动落实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工作举措》(津药集采发〔2021〕2号)要求,结合天津市实际,就我市执行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结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购主体
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参与申报采购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二、采购品种和约定采购量
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中选药品(见附件),各采购主体约定采购量以药品集中采购文件公布的我市采购量,结合采购文件要求进行分配。
三、采购周期
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执行至2028年12月31日。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各品种年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首年约定采购量,同时各厂牌中选药品年约定采购量不少于首年约定采购量的90%。
四、主要任务
(一)执行采购结果,签订购销合同。严格按照要求,及时将中选药品挂网,中选企业(含联合体内所有企业)均按中选价格直接挂网供应,确保各采购主体可按中选价格采购药品。组织各采购主体、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及其确定的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采购周期内完成合同用量。按照要求做好其他未中选药品价格调整工作。符合本次集采申报要求的同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在我市挂网采购达到3家的,未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不再挂网采购。
(二)直接结算药款,限定工作时限。医保经办部门根据定点医药机构中选药品采购入库数量,直接与药品经营企业结算药款,减轻企业交易成本,对于医保费用结算款不足以抵扣中选药品货款的,由定点医药机构自行结算,确保到货确认30个工作日内完成药款结算工作。超过约定采购量的部分,生产企业继续按中选价格供应我市直至采购周期结束,医保基金继续直接结算药款。
(三)调整支付标准,完善结余政策。对涉及我市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做好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的协同。我市中选药品以其中选价格为该药品最高支付标准;符合集采品种申报要求未中选且高于我市中选价格的,以该药品供应价格为最高支付标准,在原有支付政策的基础上个人增付10%;低于我市中选价格的药品,以该药品供应价格为最高支付标准;不符合价格调整原则的药品,不予确定支付标准。做好集采执行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与支付方式改革衔接,不因集采影响病种支付标准测算或门诊基金支出预算总额的确定。
(四)推进优先使用中选药品。采购周期内,各采购主体在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的基础上,剩余用量可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其他药品,避免集采执行“一刀切”,但同品种(指通用名下采购目录内涵盖的规格)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不得超过中选药品。非中选药品(含新获批药品)如符合本次集采申报资格要求,接受不高于同品种最高中选价的,集采执行情况监测时不作为非中选药品纳入统计。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特需医疗、国际医疗等非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时,医疗机构可向市医药采购中心提交书面说明材料,相应的药品用量不纳入执行统计监测范围。
(五)加强执行情况监测考核。纳入国家和我市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相应治疗领域质控中心可提出申请,视情况按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或中选药品使用比例进行考核。加强对各采购主体实际采购数据、完成情况的监测,密切关注高价非中选产品异常采购、采高价不采低价等情况,对于监测中发现的不按规定采购、使用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的定点医药机构,采取约谈、通报等形式加强管理,并从医保协议考核中予以惩戒。对于不按规定合理使用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六)加强质量监管,严惩不法行为。本次集采供应的药品,应符合药品追溯码的政策文件药品,药品外包装须印刷药品追溯码。完善对中选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坚决防范因价格下降而降低药品质量的行为。企业配送集中采购品种,应按照采购协议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对执行中,不能保障质量等行为,采取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确保患者用药安全。加强部门统筹联动,严厉打击非法倒药、垄断价格等违法行为,保证中选药品在市场有序流通。
五、工作要求
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工作职责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门要认真分析落实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有针对性制定应对措施,从医保政策、供应保障、药品质量等多个环节做好相应工作。
本方案自2026年3月5日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采购周期到期后未接续品种继续按本方案执行。
市医保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药监局
202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