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医保函〔2026〕20号
各市州、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在长部省属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文件精神,根据《关于开展京津冀“3+N”联盟中药配方颗粒带量联动接续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和中选结果,现就做好京津冀“3+N”联盟中药配方颗粒带量联动中选结果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执行时间
(一)机构范围。参与报量的医疗机构。
(二)中选产品供应清单。见附件1。
(三)执行时间。中选结果于2026年6月1日在湖南省医药采购平台(即湖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落地执行。
二、约定采购量及采购周期
以医疗机构前期在天津市医药采购应用平台确认或自主上报的中选产品年度需求量为基数确定医疗机构2026年6月1日至2027年5月31日的约定采购量。本次带量联动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并可视情况予以延长。
三、主要配套措施
(一)做好基础信息维护和中药配方颗粒挂网工作。未维护信息的中选企业应于2026年5月31日17时之前登录湖南省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招标管理】-【价格联动管理】模块中的中药配方颗粒专区页面下【待确认】页签中找到相应产品,点【编辑】进入详情,填报不高于最小包装挂网限价的最小包装挂网申报价格(即中选价格),最后点【保存并提交】按钮完成确认,确认后即可进行配送关系建立,供医疗机构购进适量中选产品备货,提前做好临床用药衔接。中选产品按中选价格直接挂网,纳入“京津冀3+N配方颗粒”项目管理。
(二)保障药品质量供应。中选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药品质量管理,应保证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药品规格等级符合相关要求。中药配方颗粒可以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者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药品批发企业为配送企业储存配送,受托配送企业不得将所接受的委托配送再次委托。医疗机构应承担药品验收责任,对所购药品按照有关要求进行验收和使用。若中选企业不能及时保障供应,医疗机构应及时向统筹区医保部门反馈,经与生产企业核实后视情况可采购其他企业价格适宜产品。
(三)签订带量购销协议。配送关系建立后,由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三方通过系统网上确定协议约定采购量(各市州约定采购量汇总表见附件2,各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见附件3),原则上三方带量购销协议签订工作应在2026年7月15日前完成。其中长沙城区部省属医疗机构由省本级医保经办机构组织三方带量购销协议签订工作。2026年7月1日起,若中选企业在有约定采购量的地市未建立配送关系或中选产品未挂网,相关医疗机构的约定采购量将不再纳入年度履约评估。
(四)规范采购使用行为。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通过湖南省医药采购平台进行采购交易,不得网外采购和非规定渠道采购药品;不得进行网外议价和任何形式的价格折扣;要按照已自主填报的品种和需求,确保中选产品入院。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完成约定采购量后,可采购价格适宜的其他产品,也可采购中选产品;超出部分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中选企业应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五)实行货款直接结算。按照《关于实施医保基金直接结算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医药货款的通知》(湘医保发〔2023〕36号),实行由医保基金直接结算中选产品货款。中选产品经营(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严格按文件时限要求及时完成票据上传、验收入库、票据核验、基金拨付等工作,确保中选产品在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前完成货款结算工作。
四、推进集采工作平稳运行
(一)各医疗机构应根据约定采购量,合理制定采购和使用计划,均衡分配采购量,避免集中扎堆釆购。要加强医务人员管理,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引导患者合理用药,确保完成集采协议量。
(二)各级医保部门应密切监测医疗机构采购执行情况,对于中选产品不入院、采购低于序时进度的医疗机构,要及时采取通报提醒等措施,督导医疗机构按约定完成约定采购量;应密切监测中选企业供应情况,对不能按时保质保量保障供应的企业,要及时督导;应将医疗机构执行带量采购工作情况纳入定点协议管理年度评估指标,按照“每月监测、季度通报、年度评估”的要求,常态化做好医疗机构集采药品采购、使用、回款的监管工作;要对工作进度严重滞后及采购数量、采购金额明显异常的医疗机构,视情况分别采取约谈、函询、暂缓拒付医保结算资金、相应扣减年度医保预留金等措施予以惩戒;要切实加强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双方争议问题的处置应对工作,发现问题要快速响应并采取措施,重要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医保局,上下协同,确保问题第一时间得到有效解决。
(三)各中选企业应严格履行购销协议,确保中选产品及时、保质、足量供应。各医疗机构、配送企业要根据约定采购量科学制定采购计划和库存储备。对执行中不能保障质量和数量等行为,采取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确保患者使用安全。对不能良好履约的医药企业记录在案,实质性纳入企业供应能力和履约情况评价,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裁量基准,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相应处理。
2.各市州、省本级中药配方颗粒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汇总表(另行下发)
3.各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另行下发)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