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疾病预防控制局、卫生健康局、中医药局、药品监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全省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和管理,健全公开透明、价格合理、供应稳定的疫苗采购体系,切实保障群众接种权益。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贵州省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工作方案
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省卫生健康委
省中医药局
省药品监管局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6年6月8日
贵州省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工作方案
为规范全省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管理,保障非免疫规划疫苗质量和正常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托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简称省医药集采平台),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省医药集采平台实施网上集中带量采购;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保障供应;坚持部门协作,齐抓共管、全程监管。
二、适用范围
参与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的各方当事人,包括非免疫规划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含进口疫苗全国总代理,以下简称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配送企业(单位)、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下简称疾控机构)、预防接种单位(以下简称接种单位)以及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适用本方案。惠民项目等涉及的非免疫规划疫苗按相关项目方案执行。
三、采购方式
在省医药集采平台实行省级阳光挂网,省、市、县三级疾控机构作为疫苗采购单位,均可通过省医药集采平台采购《贵州省非免疫规划疫苗使用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的非免疫规划疫苗。
四、采购流程
(一)编制采购文件和需求《目录》。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我省预防、控制传染病需要,组织专家制定非免疫规划疫苗的省级集中采购文件和需求《目录》,清晰界定疫苗的名称、剂型和规格。在省医药集采平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公示收集到的意见进行完善后形成《目录》,报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备案。
(二)发布采购公告。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省医药集采平台发布采购公告。公告日期与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响应申请截止日期之间不少于20日。
(三)材料收集及评审。凡自愿参加采购活动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需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药品注册批件(药品再注册批准通知书)、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产品说明书、进口药品通关单等相关资质材料。
2.拟在我省的挂网价格和其价格制定依据说明。
3.所有材料均使用中文(外文资料须提供中文翻译并公证), 并逐页加盖申报企业的公章。提交的响应文件需确保真实无误、合法有效且内容完整。其他要求,以采购公告信息为准。
4.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托接收上 述材料,材料申报全程采用无纸化电子申报方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或抽取)专家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对申报材料中不明确的内容,有权要求申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澄清。申报企业必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交澄清、修改、补充的资质证明等书面材料;申报企业逾期未能补交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评审无误的疫苗方可参与采购。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为评审流程提供场地、网络、平台技术服务等全方位服务保障,并确保评审结果的及时公示。评审结果在省医药集采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各方澄清、申诉及投诉。
(四)网上报价。通过评审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通过省医药集采平台申报价格,并由平台对外进行公示。
1.申报价格应包含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将疫苗配送至采购 单位的全部费用。
2.原则上申报价格不得高于近一年全国范围内同核算口径省级集中采购项目中标最低价(不含储运费)。新产品价格由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自主申报合理价格。
(五)采购《目录》公布。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提供的企业和产品等资料资质评审通过后,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会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汇总品种、通用名、剂型、规格、包装、生产企业、价格等信息,编制拟挂网采购《目录》并通过省医药集采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接受各方澄清、申诉及投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可形成采购《目录》,供有关单位挂网采购。省疾控中心将最终采购《目录》向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备案。
(六)《目录》调整。根据传染病防控需要和疫苗生产供应需求,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包括产品增补、退出、调价及信息更新等,由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向省医药集采平台提出申请,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会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申请进行评审,经评审无误后在省医药集采平台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对《目录》进行调整,报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备案,并在省医药集采平台发布。
1.产品增补。新批准上市的非免疫规划疫苗,由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向省医药集采平台提交申请及响应文件,文件应包含本方案有关要求所需的资料,省级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响应文件评审。对季节性需求突出的非免疫规划疫苗实行灵活增补机制。
2.产品退出。采购周期内,因无法正常生产、产品退市、质量问题、价格违规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正常供应的挂网疫苗产品,由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主动向省医药集采平台提交退出申请,说明退出原因及后续供应保障安排。对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强制退出的产品,由相关部门按程序直接予以撤网处理。
3.价格调整。
(1)价格下调。《目录》内疫苗若有新的全国最低价产生,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在该疫苗全国最低价产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省医药集采平台提交价格下调申请。若未按期报告或被投诉,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核实后,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该疫苗作本次集中采购期内暂停交易处理。
(2)价格上调。若因原材料价格出现大幅波动、国家政策作出调整、技术进行迭代等客观原因,确需上调价格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提供详尽的成本核算报告及价格制定依据,在省医药集采平台提交价格上调申请。调整后的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贵州省周边五省(区、市)同品种挂网执行价格,具体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综合确定。
4.信息变更。《目录》内企业和产品信息发生变更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在省医药集采平台进行申请。
(七)疫苗采购。疫苗采购单位定期汇总辖区内接种单位采购需求,制定采购计划。原则上,于当月月初通过省医药集采平台,统一向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提交采购订单。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接单并确认无误后,疫苗采购单位需及时与其签订购销合同,合同中应详尽明确疫苗的产品信息、规格型号、采购数量、价格条款、供货及回款时间、履约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关键要素。
(八)疫苗配送。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是疫苗配送的第一责任人。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疫苗采购单位或其指定的接种单位配送非免疫规划疫苗,或者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单位配送。持有人委托配送疫苗的,应当及时将委托配送疫苗品种信息及受托储存、运输单位配送条件、配送能力及信息化追溯能力等评估情况分别向持有人所在地和接收疫苗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公告。疾控机构委托配送企业配送疫苗的,应当向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不得再次委托其他单位进行配送。疫苗在储存、运输全过程中应当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冷链储存、运输应当符合要求,并定时监测、记录温度。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按照贵州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疫苗储存运输费用标准和储运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储存运输费用。
(九)疫苗接收。疫苗采购单位、接种单位接收疫苗时,应当向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配送单位索要批签发证明等证明文件和本次疫苗运输、储存全过程的温度监测记录,并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五年备查。对不能提供上述材料或者温度控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接收,并立即向县级以上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疫苗采购单位、接种单位要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购进、储存、出入库记录、接种记录,做到票、账、货、款一致。
(十)货款结算。疫苗采购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与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结算货款,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需与疫苗采购单位仔细核对疫苗储备库存,储备量3-6个月之间,原则上应在采购对应批次疫苗交货验收后的90天内付款。
五、工作要求
疾控部门负责疾控机构、接种单位的非免疫规划疫苗及其他免疫规划疫苗的采购指导、监测评价、应急处置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卫生健康及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配合疾控部门,加强非免疫规划疫苗及其他免疫规划疫苗在采购、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非免疫规划疫苗及其他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按程序组织实施非免疫规划疫苗及其他免疫规划疫苗挂网采购工作,做好交易服务和省医药集采平台日常维护。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定非免疫规划疫苗省级集中采购文件及《目录》,健全完善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工作机制,提高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加强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接种单位的疫苗采购、分发、储运、使用等工作指导。
六、其他事项
(一)各级卫生健康、疾控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对网下采购、采购《目录》外的产品、与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损害受种者利益、牟取不正当利益、拖延支付货款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各级疾控部门需进一步强化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的统筹协调工作,积极探索并优化采购模式。鼓励省、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紧缺或接种量大的疫苗进行带量采购,进一步提高疫苗采购效率,降低采购价格。
(三)疫苗价格由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自主合理制定,应当体现疫苗产品的公益性特点。疫苗持有人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四)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黔卫计发〔2017〕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