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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关于做好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落实工作的通知

所属项目:2025年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

发布时间:2026-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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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市(地)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企业:

根据《黑龙江省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黑药采领发〔202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和执行工作机制的通知》(黑医保发〔2024〕76号)《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5-1)》和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关于规范稳妥实施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工作提示》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省落实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以下简称“第十一批集采”)中选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均应参加。积极引导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加。

(二)品种范围。第十一批国家集采中选品种(详见附件)。

二、执行时间和采购周期

第十一批集采自2026年2月28日零时起执行,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可每年一签,原则上中选品种年约定采购量不少于首年约定采购量,同时各厂牌中选药品年约定采购量不少于首年约定采购量的90%。国家组织药品集采与省际联盟集采药品存在重复的,按国家中选结果执行,并重新签订购销合同。原药品采购协议终止执行,原协议采购量按序时进度考核。

三、做好药品挂网和价格调整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6年2月27日前组织做好第十一批集采中选药品挂网和价格调整工作。原已在我省平台挂网的中选产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按照中选信息调整挂网项目,检查中选产品编码,确认价格信息,防止旧的高价信息留存在采购平台被医疗机构采购,避免出现重复挂网数据。集采中选企业如有未在“供应清单”内的已挂网同质量层次的其他规格和包装产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组织相关企业对其挂网价格与中选药品价格按照差比价规则调整,不同意调整价格的暂停交易,避免出现包装规格倒挂的情况。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关于落实挂网药品价格风险预警标识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6〕2号)对非中选药品执行“红黄标”预警标识。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做好执行前准备工作。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要组织做好协议采购量分配、导入等相关工作。生产企业自主选择中选产品配送企业,通过招采管理子系统建立配送关系。各市(地)医疗保障局要组织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于中选产品落地执行前通过招采管理子系统签订三方协议。医疗机构应提前做好库存清理、中选产品采购配备等工作,确保自执行之日起患者可在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购买使用中选产品。

(二)优化中选药品使用考核。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在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的基础上,剩余用量可结合临床需求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其他药品,避免集采执行“一刀切”。非中选药品(含新获批药品)如符合本次集采申报资格要求,接受不高于同品种最高中选价的,采购执行监测时不作为非中选药品统计。中选供应清单内属于同一家中选企业的同通用名同剂型不同包装规格的中选产品可结合医疗机构临床实际情况合并考核。纳入国家和省级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可按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或中选药品使用比例考核。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特需医疗、国际医疗等非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时,相应的药品用量不纳入执行统计监测范围。

(三)保障产品质量和供应。中选生产企业为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保障中选产品质量和供应的主体责任,按照全省年度协议采购量,结合医疗机构实际采购需求,做好生产供应和备货准备,按规定及时响应医疗机构发送的网上采购订单,确保按时保质保量供货;采购周期内,若医疗机构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四)加强动态监测分析。各市(地)医疗保障局要强化中选企业供应和医疗机构采购执行情况监测,密切关注高价非中选产品异常使用、采高价不采低价、采购进度低于序时进度等现象,进行通报提醒,必要时可采取约谈相关负责人、向有关部门移交线索等措施,确保集采政策落地见效。要畅通医药机构的沟通和反馈渠道,发现中选产品不能及时足量供应的,通过提醒、约谈等方式督促企业保障供应,同时报告省医疗保障局。经多方督促后仍不能满足临床需要的,指导医药机构切换采购其他中选企业产品,保障临床使用,相应采购量视作完成约定采购量。各市(地)医疗保障局收到本区域内集采中选药品质量相关投诉等信息后,应尽快向药监部门反馈,并及时跟踪处置进度,同时报送省医疗保障局

(五)强化政策宣传解读。各市(地)医疗保障局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政策宣传和解读,对于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厂牌调整的,指导医疗机构对相关科室及医务人员进行专题培训,讲明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的管理要求,做好向患者的解释引导工作。告知医疗机构如有质量和供应等问题,可与药品联采办公布的中选企业联系人咨询沟通。第十一批集采药品进院、医保支付、回款结算等政策按照我省相关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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