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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医保局关于执行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所属项目:2025年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

发布时间:2026-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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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泾源县、隆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医药机构,各有关药品生产、配送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部署,推动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以下简称“第十一批国采”)中选结果在我区平稳落地,根据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5-1)》《关于规范稳妥实施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工作提示》等相关政策要求,现将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范围

国家联采办公布的第十一批国家集采中选品种供应清单申报供应我区的产品(附件1)。

二、机构范围

全区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驻宁军队医疗机构均须参加。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自愿参加。

三、采购周期和约定采购量

(一)采购周期。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周期为2026年2月28日至2028年12月31日。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不再印发执行文件,各品种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首年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和自治区药品采购政策变化,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约定采购量。各医药机构首年约定采购量以报量数据为基础进行折算。除残缺规格和基本药物规格外,对我区中选企业缺少规格的约定采购量按含量比例折算至该中选企业的其他中选规格。对于基药规格和残缺规格,自治区医保局已根据《关于规范稳妥实施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工作提示》进行了约定采购量折算,折算方法见附件2。以联合体中选的企业共享约定采购量,共同承担履行集采协议的供应责任,原则上一家医药机构只与联合体内一家中选企业签订履约协议。

四、相关要求及明确事项

(一)履行合同约定。各医药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应在执行之日前通过宁夏医药采购平台签订三方合同。医药机构要按照已自主填报的品种和需求,及时确保中选产品进入医院,根据采购需求量按月有序推进任务量完成。约定采购量以外的用量,医疗机构应按照临床用药需求,可采购平台挂网价格适宜的非中选产品,避免出现强制患者换药等“一刀切”行为,确保合理用药。

(二)推进价格协同。中选企业(含联合体内所有企业)均应按中选价格挂网供应。中选产品未在“供应清单”内的规格和包装,应当基于其中选价格按照差比价规则调整其挂网价格。未中选药品按国家和自治区价格治理要求推进。

(三)优化供需环境。各医药机构应按合同约定与企业及时结算,降低药品交易成本,提高药品配送积极性,保障药品供应稳定,原则上应在药品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前结清。在执行过程中,医药机构要做好院内医务人员培训和政策解读,对优先采购中选产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等情况,要做好解释说明和宣传引导,防范医患矛盾,营造良好就医环境。

(四)确保药品供应。中选企业应严格履行产品生产和供应保障第一责任人责任,按采购合同约定,及时、足量保障医药机构中选产品供应。中选企业应选择信誉度好、配送能力强的药品经营企业建立配送关系,原则上一家配送企业应实现以市为单位的区域内所有医药机构的药品配送,确保全区药品配送全覆盖。

(五)做好政策衔接。五市医保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做好中选产品的医保基金预付等工作。医保药品目录内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采购周期内主动降价的,以降价后的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各级医保部门要充分借助平台信息化手段,加强医药机构集采中选产品使用进度监测,落实集采全流程管理措施。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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