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医保局,省级公立医疗机构,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各相关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医保局工作部署和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有关要求,现就做好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自愿参加。
(二)药品范围。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供应清单(详见附件)。
二、执行时间和采购周期
(一)2026年2月28日前完成中选产品挂网等执行工作。
(二)本次集采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至 2028年12月31日。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中选产品协议签订。中选产品在省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采购平台)挂网,各医药机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在省采购平台以电子合同的方式签订采购协议。中选药品可由中选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相关经营企业配送,请各相关企业及时在省采购平台搭建配送关系。以联合体中选的企业共享约定采购量,共同承担履行集采协议的供应责任,原则上一家医药机构只与联合体内一家中选企业签订履约协议。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各品种年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首年约定采购量,同时各厂牌中选药品年约定采购量不少于首年约定采购量的90%。若医疗机构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落实中选产品采购任务。各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不得以费用控制、产品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审定、配送企业开户等为由影响中选产品进院。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在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的基础上,剩余用量可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其他药品,避免集采执行“一刀切”。非中选药品(含新获批药品)如符合本次集采申报资格要求,接受不高于同品种最高中选价的,采购执行监测时不作为非中选药品统计。纳入国家和省级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可按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或中选药品使用比例考核。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特需医疗、国际医疗等非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时,相应的药品用量不纳入执行统计监测范围。
(三)做好药品挂网及价格管理。选省结果在云南的产品及云南省医疗机构有报量的产品在省采购平台直接挂网;选省不在云南,且云南省医疗机构也未报量的产品,企业如愿意按中选价格在云南省供应,可在执行期内,通过省采购平台申请按中选价格(不高于全国最低挂网价)在集采专区直接挂网,但无协议量,由医疗机构按需采购。中选产品未在“供应清单”内的规格和包装,应当基于其中选价格按照差比价规则计算调整挂网价格。按照现行挂网规则及药品价格风险管理要求,对存在价格风险的非中选挂网药品采取“红黄标”预警标识等治理措施。
(四)做好集采衔接。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部分中选药品与我省已执行批次集中带量采购品种重叠,根据相关采购文件精神,自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执行之日起,原中选结果不再执行,并做好挂网衔接。
(五)加强监测监管。各级医保部门要主动对接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落实责任分工,主动开展监测分析,及时掌握中选药品的实际执行情况,密切关注高价非中选产品异常使用、采高价不采低价等现象,必要时可采取约谈、通报、向有关部门移交线索等措施。要畅通医药机构的沟通和反馈渠道,发现中选产品不能及时足量供应的,通过提醒、约谈等方式督促企业保障供应,经督促后仍不能满足临床需要的,指导医疗机构切换采购其他中选企业产品,保障临床使用,相应采购量视作完成协议量。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