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保局,市医保基金管理中心、市医保基金安全中心,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政策,促进中选产品优先采购和使用,提升医疗机构参与集中采购的主动性、积极性,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26号)和安徽省医保局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的实施意见》(皖医保秘〔2020〕88号)、市医保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实施办法的通知》(蚌医保发〔2021〕4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我市2025年度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专项考核(以下简称“专项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本次专项考核对象为参与国家组织第八批、第九批首年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各公立医疗机构。市级医保部门考核对象详见附件1。
二、组织实施
本次专项考核委托具有资质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各级医保部门要做好监督指导、统筹协调等相关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级医保部门负责市属公立医疗机构、解放军联勤保障部902医院、市老年康复医院、安徽建工医院等单位的专项考核工作,并对各县(区)专项考核进行监督和指导。县(区)医保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专项考核具体工作,并将考核结果、结余留用资金拨付情况等形成书面报告,报送至市医保局。
三、考核指标及分值
医保资金专项预算管理、精准测算结余留用资金、规范结余留用资金管理等,严格按照《关于印发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实施办法的通知》(蚌医保发〔2021〕41号)文件精神执行。
专项考核从执行药品集采规定、合理控制药品费用、落实集采价格及宣传培训等四个方面对考核对象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用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总分值100分,得分≥80分为优秀,60分≤得分<80分为合格,得分<60分为不合格。具体考核指标与分值见附件2。
四、工作安排
本次专项考核将组建考核组,考核组成员由市医保局、县区医保局;市医保基金管理中心、市医保安监中心;第三方会计师事务等单位人员组成。专项考核为分两个阶段完成。
(一)第一阶段非现场考核(8月1日-8月8日)
第一阶段被考核单位对照考核指标开展自查,撰写自查报告,并准备相关考核指标佐证材料(医联体和医共体率头医院作为被考核单位的,率头医院负责所属成员单位的资料归集、整理、汇总等相关工作)。8月8日前,各被考核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将书面自查报告和相关佐证材料报送至所属医保部门(所有报送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和骑缝章)。各医联体、医共体成员单位(有保量任务的)按本通知要求,同步做好考核工作,各级医保部门应积极配合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通过安徽省医药采购平台,完善对相关医疗机构药采数据进行采集、处罚案件文书收集等相关工作;被考核医疗机构要全力配合,做好院内HIS系统数据提取、佐证资料收集等工作,确保专项考核工作有序稳步推进。
(二)第二阶段现场考核(8月10日-8月31日)
1.现场考核记录。现场考核采用听取汇报、调取HIS系统数据、查看票据、会议记录、影像及文件资料等方式。检查表由考核组全体成员签字,并由医疗机构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确认。被考核单位自查报告和佐证材料指导内容,详见附件3。
2.考核结果反馈。考核组根据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判得分,结果反馈至被考核医疗机构。经公开公示无异议后,医保部门按规定拨付医保结余留用激励资金。各级医保部门要妥善做好国采药品专项考核资料留存和归档工作,实现责任可追溯。在专项考核期间,各单位应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做到公平公正、规范高效,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2025年7月29日
附件1
蚌埠市2025年度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专项考核
市级被考核单位名单
1.蚌埠市第一人民医院
2.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
3.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
4.蚌埠市第四人民医院
5.蚌埠市第五人民医院
6.蚌埠市中医医院
7.蚌埠市妇幼保健院
8.安徽建工医院
9.解放军联勤保障部902医院
10.蚌埠市老年康复医院
11.蚌埠市高新区秦集卫生院
12.蚌埠市经济开发区长淮卫镇中心卫生院
13.蚌埠市淮上区曹老集镇中心卫生院
14.蚌埠市淮上区梅桥镇卫生院
15.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镇中心卫生院
16.蚌埠市淮上区吴小街镇卫生院
17.蚌埠市淮上区小蚌埠镇卫生院
18.蚌埠市龙子湖区东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9.蚌埠市龙子湖区李楼乡卫生院
20.蚌埠市禹会区长青乡卫生院
21.蚌埠市禹会区马城镇中心卫生院
22.蚌埠市蚌山区雪华乡卫生院
23.蚌埠市蚌山区燕山乡卫生院
附件2:
蚌埠市2025年度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专项考核指标及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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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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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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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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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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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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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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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药品集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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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时完成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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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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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药品通用名逐个核定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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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的,不予支付集采药品医保结余留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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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药采平台、医疗机构HIS数据、现场抽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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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30天回款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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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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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天回款金额/采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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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协议约定回款期限考核,超过回款期限一次扣3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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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机构回款票据、系统数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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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控制药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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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药品费用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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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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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药品支出额-上年度药品支出额)/上年度药品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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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控制医疗机构药费增长,增长率≤10%的不扣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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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医疗机构年度会计报表、并计算出相应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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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中选产品采购量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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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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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中选产品采购量/该通用名药品总采购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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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非中选产品的适度使用,同通用名非中选产品采购量占比≤50%的,不扣分;>50%的,每增加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按每种通用名药品单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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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系统提取数据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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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集采、价格等改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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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下采购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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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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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实行网采。应急采购占比:应急采购药品金额/年度采购药品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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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要求规范线上采购、阳光采购,严禁网下交易采购。有网下采购记录的;应急采购药品总金额≥5%的,不予支付医保结余留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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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采购比例:依据系统提取数据核实。
线下采购:现场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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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集采政策(如报量、采购、签约等)的违规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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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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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如实报量(实际采购量≥约定采购量5倍及以上或未报量临床仍大量使用的)一次扣2分;未规范签约一次扣2分,不主动配合集采工作扣2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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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系统提取数据并结合日常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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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违规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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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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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医保政策,按实际服务数量收费,公开透明,医保部门处罚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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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2023年度被各级医保部门处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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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选药品规范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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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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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不得串换或转卖集采中选药品,违规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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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2024年度被各级医保、卫健、药监部门处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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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宣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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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相关政策培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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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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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有效方式,对相关人员开展全覆盖政策培训。未开展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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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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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对国家政策落实的配套制度、措施制定、发布宣传信息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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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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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国家集采药品落地执行相关制度、措施等(有1项得0.5分)。未制定配套政策、未开展宣传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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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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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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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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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人员签字: 被考核单位签字(签章):
附件3:
国采药品政策执行情况自查报告及佐证
材料指导内容
1.被考核自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国采药品落地实施组织领导、相关人员分工情况;国采涉及批次药品入院、采购及使用情况;对医联体、医共体成员单位的管理制度、举措等,对照考核表,逐项梳理对照。本次专项考核需明确具体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自查报告需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2.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2022-2024年度会计报表、完成药品回款的入库单和转账凭证以及对医务人员的培训记录、出台的相关配套文件等相关资料。所有佐证材料需按照考核内容分类整理汇总,并加盖单位公章。